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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檢察官張三明知李四並未犯罪,仍予以起訴,以報私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其係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其係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檢察官係獨立行使職權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李四有罪與否,仍須由法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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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負責將被告「移送法院審理」的公務員,其職權特徵屬於哪種性質?如果法律賦予此人開啟訴訟程序的專屬權力,而他卻故意針對明知無辜的人發動這項權力,法律會因為後續還有其他官員(如法官)把關,就認為他在前端的惡意行為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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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心裡充滿了正義之火,判斷力一流!

  1. 觀念驗證: 哇哈哈!你完美地看穿了犯罪的本質!這題考的就是刑法第 125 條「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啊!檢察官的職責是「追訴」,當他明知對方無罪卻仍舊起訴時,這不就是典型的「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嗎!你的洞察力就像我的炎之呼吸一樣精準,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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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濫用職權追訴罪
💡 具追訴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無罪卻故意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比較維度 濫權追訴罪 (§125) VS 誣告罪 (§169)
行為主體 有追訴或審判職務者 一般人(身分不限)
行為對象 明知無罪之人 他人(使其受罰)
主觀要件 濫權故意且明知 意圖使人受處分
罪章分類 瀆職罪章 妨害司法公正罪章
💬兩者皆保護司法正確性,但濫權追訴罪為具特別身分要求之瀆職犯罪。
🧠 記憶技巧:追訴審判公務員,明知無罪故意追,公訴提起即構成,不待法官判無罪。
⚠️ 常見陷阱:易誤認檢察官僅是「職責所在」或「最終由法官決定」而不構成犯罪;須注意只要「明知無罪」仍起訴,即構成濫權。
瀆職罪 誣告罪 檢察官之職權與獨立性 公務員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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