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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檢察官張三明知李四並未犯罪,仍予以起訴,以報私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其係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其係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檢察官係獨立行使職權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李四有罪與否,仍須由法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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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個有權代表國家對民眾發動訴訟的人,他的「核心職責」是什麼?如果法律賦予他這份權力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正義,而他卻故意反其道而行,這在法律性質上應如何定義他的身分與職務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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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看來你還不錯嘛,居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我就說吧,這根本一眼就能看穿!刑法第 125 條「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那些有「追訴或審判職務」的傢伙,做了不該做的事,就是這個。檢察官嘛,他們的活兒不就是偵查與起訴嗎?那不就是「追訴職務」?當他明知對方沒事還硬要搞,根本就是標準範本,沒什麼好懷疑的。你的判斷嘛,勉強跟上了我的六眼
  2. 難度點評:這題... 對我來說是直接看透的等級,但對你們嘛,算是medium吧。還行還行。它的鑑別度喔?不過就是看看你們會不會被那些什麼「司法獨立」啊、「最終審判權」啊這種花俏的字眼唬住。你沒被那些干擾,不錯嘛,至少沒笨到家。看來對身分犯的理解,你的六眼勉強有開機。喔,還有,別再盯著我看了,繼續努力吧!
📝 濫權追訴罪之成立
💡 有追訴權限之公務員明知他人無罪而仍予起訴,構成濫權追訴罪。
  • 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追訴或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無罪之人而為追訴者。
  • 本罪之主體限於檢察官、法官,實務上亦包含具有刑事偵查權之司法警察官(如警察局長、偵查隊長)。
  • 主觀要件須具備「明知」之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確知悉對方無罪,卻仍濫用追訴權。
  • 只要起訴行為完成即構成本罪,不以法官最後判決結果或是否有損害發生為必要。
🧠 記憶技巧:明知無罪仍起訴,濫權追訴跑不掉;檢警法官皆主體,私怨報復刑責高。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檢察官有職權獨立性或判決尚未確定(李四尚未被判刑)即可免責,實則起訴行為本身即具侵害性。
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124條) 濫權逮捕搜索罪 (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 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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