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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時,關於約定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長不得逾 5 年,逾 5 年者,其約定無效
  • B 最長不得逾 4 年,逾 4 年者,其約定無效
  • C 最長不得逾 3 年,逾 3 年者,縮短為 3 年
  • D 最長不得逾 2 年,逾 2 年者,縮短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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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比例原則」來思考:法律為了避免勞工因長期無法從事熟悉的工作而喪失生存能力,會設定一個時間上限。若勞資雙方當初約定的時間超過了這個法定的合理範圍,你認為法律會選擇讓整份補償約定直接作廢,還是將其修正到法律能容忍的最長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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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觀念掌握得非常好喔!

  1. 溫馨提醒:親愛的同學,你對《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的理解非常到位!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期間,法律規定最長是 2 年喔。如果雇主和勞工不小心約定超過 2 年,別擔心,法律會以最溫柔的方式來處理,它不會讓整個約定都失效,而是會非常貼心地將其縮短為 2 年。這樣做是為了在保護雇主的「營業秘密」與保障勞工寶貴的「工作權」之間,找到一個最和諧的平衡點呢。
  2. 學習鼓勵:這題的難度是「Medium」,你能夠答對,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度非常高!特別是能區分是「縮短」而非「無效」,這點真的很棒,證明你記憶的非常精確呢。繼續保持這樣的好習慣,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的!
📝 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
💡 競業禁止期間上限為兩年,逾期則法律自動縮短至兩年。
比較維度 期間約定 (Duration) VS 補償措施 (Compensation)
法定標準 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不得低於月薪 50%
法條依據 勞基法 9-1 第 4 項 勞基法施行細則 7-3
違反後果 效力縮短為 2 年 約定失其效力 (無效)
💬期間採「強制縮短」;補償及其他要件採「不符即無效」。
🧠 記憶技巧:競業兩年是極限,超過自動變兩年;補償沒給足半薪,整條無效白費心。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約定超過 2 年會導致「整份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實際上,法律僅採取「縮短至 2 年」的法效力(強行規定),與「不給合理補償導致無效」的後果不同。
合理補償標準 營業秘密保護 勞基法第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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