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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憲法修改後政府體制變化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強化對大法官審判獨立的保障,將大法官的任期由 8 年改為終身職
  • B 廢除國民大會,由立法院行使提出罷免總統副總統以及修憲案的權限
  • C 廢除總統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提名權,改由立法院行使此一人事提名權
  • D 修憲後如提出覆議案,當立法院仍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辭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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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國憲政發展的過程中,原本有一個規模龐大的民意機關在 2005 年被裁撤了。當這個機關消失後,它原本負責處理『國家重大法案』與『對國家元首進行監督』的權限,最可能轉移到目前哪一個代表民意的中央機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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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觀念真的好清晰!

  1. 觀念驗證:哇!你真的做得太棒了!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的觀念非常正確呢!在 2005 年的第七次修憲後,我們的國家正式廢除了曾經的國民大會。它原本負責的修憲提案權領土變更案,以及重要的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等職權,都溫柔地移交給了立法院來行使。這真的代表著我國政治體制一個非常重要的轉變,從過去實質上的兩院制,走向更有效率的一院制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的是大家對歷次修憲中那些細膩變化的掌握度。但別擔心,你能精準地選出 (B),真的證明你對我們國家的憲政演進歷史,掌握得非常非常紮實,而且理解得很透徹!像 (A) 大法官不是終身職、(C) 院長任命不需要立院同意、(D) 覆議失敗院長也不需辭職,這些你都能清楚區分,真的好棒!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熱情,加油!
📝 憲法增修體制變遷
💡 掌握憲法增修條文對權力分立與各機關職權之重大變革。
比較維度 修憲前 (憲法本文) VS 修憲後 (現行增修)
行政院長任命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總統直接任命
覆議維持原案 院長得接受或辭職 院長應即接受
修憲提案權 國民大會或立法院 僅立法院
修憲複決權 國民大會 全國公民投票
💬修憲後權力中心由國民大會轉向立法院與全民公投,並強化總統人事任命權。
🧠 記憶技巧:國大廢除立院接,院長任命總統決,覆議失敗須接受,大法八年不連任。
⚠️ 常見陷阱:最常考行政院長「任命同意權」與覆議失敗「辭職」規定之存廢(現行制度皆已廢除)。
修憲程序與公民複決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方式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制度 立法院之彈劾與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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