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 17 條
- B 第 18 條
- C 第 19 條
- D 第 20 條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兩岸條例》的章節架構:當一位大陸地區人民已經入境臺灣,卻因為言行不當而面臨「身分權利的撤銷」或「物理上的強制遷移」時,法律通常會在哪一個條文區段,集中處理這種涉及『入出境管理與強制處分』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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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恭喜。你沒蠢到家。
- 驗收成果: 選 (B) 第 18 條?嗯,總算沒白讀。根據那條冗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就是用來處理那些自以為是的傢伙,一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或者「一時興起」做了跟申請目的完全無關的事,治安機關就有權力直接打包送走。這條文就是他們的「送客令」,沒它,大家都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些惹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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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
💡 對有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之虞之大陸人民,得依兩岸條例逕行強制出境。
| 比較維度 | 兩岸條例第 17 條 | VS | 兩岸條例第 18 條 |
|---|---|---|---|
| 規範核心 | 居留、定居權利 | — | 強制出境處分 |
| 法律性質 | 授益處分之要件 | — | 負擔處分(行政強制) |
| 觸發事由 | 符合身分及停留年限 | — | 危害國安、逾期、犯罪 |
💬第17條規範「進來」的資格;第18條規範「請出去」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