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 17 條
- B 第 18 條
- C 第 19 條
- D 第 20 條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兩岸條例》的章節架構:當一位大陸地區人民已經入境臺灣,卻因為言行不當而面臨「身分權利的撤銷」或「物理上的強制遷移」時,法律通常會在哪一個條文區段,集中處理這種涉及『入出境管理與強制處分』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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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兩岸條例中關於行政管制(Administrative Control)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
強制出境的法律依據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別「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根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 之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若其有足以威脅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活動,或是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時,得逕行強制出境。在本題的情境中,該網紅公開宣揚「武統」言論,被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不符居留目的,因此主管機關得依法執行強制出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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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
💡 對有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之虞之大陸人民,得依兩岸條例逕行強制出境。
| 比較維度 | 兩岸條例第 17 條 | VS | 兩岸條例第 18 條 |
|---|---|---|---|
| 規範核心 | 居留、定居權利 | — | 強制出境處分 |
| 法律性質 | 授益處分之要件 | — | 負擔處分(行政強制) |
| 觸發事由 | 符合身分及停留年限 | — | 危害國安、逾期、犯罪 |
💬第17條規範「進來」的資格;第18條規範「請出去」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