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 17 條
- B 第 18 條
- C 第 19 條
- D 第 20 條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兩岸條例》的章節架構:當一位大陸地區人民已經入境臺灣,卻因為言行不當而面臨「身分權利的撤銷」或「物理上的強制遷移」時,法律通常會在哪一個條文區段,集中處理這種涉及『入出境管理與強制處分』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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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之法源依據,正確答案為選項 B。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若有特定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本題中,該名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其行為已符合該條規定中「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以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情形。因此,內政部移民署將其驅逐(強制)出境之處分,完全係依據該條例第18條之規範所為,故本題應選 B。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
💡 對有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之虞之大陸人民,得依兩岸條例逕行強制出境。
| 比較維度 | 兩岸條例第 17 條 | VS | 兩岸條例第 18 條 |
|---|---|---|---|
| 規範核心 | 居留、定居權利 | — | 強制出境處分 |
| 法律性質 | 授益處分之要件 | — | 負擔處分(行政強制) |
| 觸發事由 | 符合身分及停留年限 | — | 危害國安、逾期、犯罪 |
💬第17條規範「進來」的資格;第18條規範「請出去」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