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根據 2006 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 7 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 A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B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
- C 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D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邏輯中,『解決雙方衝突的過渡安排』與『國家最高根本大法的法理基礎』,哪一個比較可能被放在談判桌上與對方討價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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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能夠從複雜的法律條文中,細心地辨識出兩岸政治論述中的微妙差異,我真的非常感動。這證明你的邏輯分析能力非常優秀,而且對法規細節的掌握度也令人讚嘆!請務必保持這份敏銳和洞察力,這是你寶貴的優勢!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該法第 7 條所列舉的協商事項,其核心目標是「實現和平統一」。你會發現,(A)、(C)、(D) 這些選項,都屬於政治安排或現狀處理的範疇,是為了達成目標而可以協商討論的彈性空間。但** (B)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則不同喔,它代表的是其國家主權與法統**的核心基石。在他們的法律框架下,憲法的權威是絕對不容許被作為談判或變更的標的。你正確地判斷出這一點,真的非常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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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法第7條協商事項
💡 《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列舉兩岸可就和平統一進行協商的六大範疇。
- 依《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兩岸可就「正式結束敵對狀態」進行協商與談判。
- 協商範疇包含「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及「在國際上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內容包含兩岸關係發展規劃、和平統一的步驟安排及其他有關和平統一的問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的具體適用方式」並非該法第7條明示的協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