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根據 2006 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 7 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 A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B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
- C 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D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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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邏輯中,『解決雙方衝突的過渡安排』與『國家最高根本大法的法理基礎』,哪一個比較可能被放在談判桌上與對方討價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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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規定:「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由此明確的條文內容可知,選項A的「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選項C的「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以及選項D的「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均屬於該法文明列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而選項B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並未包含在上述條文的列舉事項之中,因此不是法定的協商和談判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反分裂法第7條協商事項
💡 《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列舉兩岸可就和平統一進行協商的六大範疇。
- 依《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兩岸可就「正式結束敵對狀態」進行協商與談判。
- 協商範疇包含「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及「在國際上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內容包含兩岸關係發展規劃、和平統一的步驟安排及其他有關和平統一的問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的具體適用方式」並非該法第7條明示的協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