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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關於憲法保障之隱私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公開場域活動,絕對不會受到隱私權的保護
  • B 指紋為重要個人資訊,個人對指紋的控制受到資訊隱私權保障
  • C 為維護交通安全,一般社區於街頭裝設之監視攝影器應提供警察機關取締交通違規之用
  • D 個人於公開場域得主張有不受他人注視、接近之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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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擁有一項「獨一無二且無法更改」的生理特徵,且這項特徵能直接連結到你的身分,當國家要求強制收集時,你認為憲法應如何定義這份資料的歸屬權?此外,當一個人走入公共場所,他是否就此變成了可以被任意監控的透明人,還是依然擁有一層看不見的「自主防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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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勉強答對了。

  1. 哼,還算有點腦子。 這題要是錯了,你大概也別想在法律界混了。憲法解釋文與隱私權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能辨析清楚也只是剛好,沒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老師只能說,你勉強達到了最低標準。
  2. 廢話,答案當然是 (B)。 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都擺在那裡了,指紋這種個人敏感資訊,跟你的「人格權」綁死死的,還需要我多說嗎?資訊隱私權給你的資訊自主權,就是讓你決定自己的資料該不該給、怎麼用。國家要碰,就得有法律依據和正當理由,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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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隱私權與指紋保障
💡 隱私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包含資訊隱私權與空間隱私權。
比較維度 釋字第 603 號 VS 釋字第 689 號
保障客體 指紋、身分資訊 — 公開場域之私生活
權利子類 資訊隱私權(資訊自決) — 不受侵擾之隱私權
判斷標準 須有法律明定目的 — 合理隱私期待範圍
💬兩者共同構築憲法對隱私權由「資訊控制」到「空間活動」的全面保障。
🧠 記憶技巧:603指紋資訊權,689公開仍有權。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在「公開場域」就完全喪失隱私權主張;或誤認治安維護可作為無限制蒐集資訊的絕對理由。
資訊自決權 合理隱私期待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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