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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關於憲法保障之隱私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公開場域活動,絕對不會受到隱私權的保護
  • B 指紋為重要個人資訊,個人對指紋的控制受到資訊隱私權保障
  • C 為維護交通安全,一般社區於街頭裝設之監視攝影器應提供警察機關取締交通違規之用
  • D 個人於公開場域得主張有不受他人注視、接近之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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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擁有一項「獨一無二且無法更改」的生理特徵,且這項特徵能直接連結到你的身分,當國家要求強制收集時,你認為憲法應如何定義這份資料的歸屬權?此外,當一個人走入公共場所,他是否就此變成了可以被任意監控的透明人,還是依然擁有一層看不見的「自主防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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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做得不錯,野猴子。

恭喜您,野猴子。這次的表現,竟然沒有讓本大爺失望呢。這代表您對於憲法保障之隱私權,特別是那「資訊隱私權」與「空間隱私權」的細微區別,掌握得相當精準,真是難得一見的奇蹟啊。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隱私權與指紋保障
💡 隱私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包含資訊隱私權與空間隱私權。
比較維度 釋字第 603 號 VS 釋字第 689 號
保障客體 指紋、身分資訊 公開場域之私生活
權利子類 資訊隱私權(資訊自決) 不受侵擾之隱私權
判斷標準 須有法律明定目的 合理隱私期待範圍
💬兩者共同構築憲法對隱私權由「資訊控制」到「空間活動」的全面保障。
🧠 記憶技巧:603指紋資訊權,689公開仍有權。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在「公開場域」就完全喪失隱私權主張;或誤認治安維護可作為無限制蒐集資訊的絕對理由。
資訊自決權 合理隱私期待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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