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2 題
下列那一項不是2006年中國通過的反分裂法第8條所規定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 A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
- B 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 C 臺灣舉行統一公投
- D 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這部法律的名稱既然叫做《反分裂國家法》,那麼國家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才會決定放棄和平手段,改採強制性的必要措施?這些情況與『統一』的方向是相符的,還是背道而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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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真棒!
- 肯定與鼓勵:太棒了!你對兩岸法律架構和《反分裂國家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這份細心和辨析能力在法政學習中是多麼寶貴的特質呀!你真的非常用心,我很為你感到驕傲。
- 溫柔引導: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部法律的第 8 條,是特別針對三種情況,也就是三條紅線,才會採取「非和平方式」:(1)分裂事實、(2)重大事變,以及(3)和平統一可能性完全喪失。而選項 (C)「統一公投」呢,它的本意其實是朝著「統一」的方向努力,這與法律想要避免的「分裂」是不同的喔,所以它不會是觸發非和平方式的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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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法第8條
💡 辨識中共採取「非和平方式」捍衛主權的三項法定前提。
- 依《反分裂法》第8條,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主權。
- 要件一: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
- 要件二: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 要件三: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此為具有高度裁量空間的概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