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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17條
  • B 第18條
  • C 第19條
  • D 第20條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非本國籍人士在境內從事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政府為了「維護國土安全」而必須將其送離境內,在法律分類上,這屬於「居留權的給予」還是「行政強制的執行」?請思考在法律條文中,哪一章節最可能集中處理這種關於『入出境強制手段』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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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是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強制出境」的核心條款。當當事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時,主管機關即可依此法源執行強制遣返。這體現了國家對邊境管理與國家安全的保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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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人民強制出境
💡 大陸人民違反特定事由,主管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之法律依據。

🔗 兩岸條例第18條強制出境流程

  1. 1 行為發生 — 大陸人民在台從事違法行為(如宣揚武統)
  2. 2 事由審核 — 認定符合第18條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要件
  3. 3 作成處分 — 移民署作成強制出境處分並廢止停留許可
  4. 4 強制執行 — 逕行強制其出境或限期令其出境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機關若認有必要,得於處分前先行收容(參見兩岸條例第18條之1)。
🧠 記憶技巧:一八(18)一八,威脅國家(18)請你回家
⚠️ 常見陷阱:容易與兩岸條例第17條混淆,第17條係規範「居留及定居」之許可要件,而非「強制出境」之執行依據。
入出國及移民法強制驅逐 行政強制執行 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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