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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根據2006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 A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B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
  • C 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D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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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場為了達成和平協議的政治談判中,哪些議題是為了「化解矛盾」或「給予空間」而可以討論的?相對地,哪一種法律文件代表了一個政權最根本、最高位階的主權意志,通常會被該政權視為核心底線,而不屬於與他方「討價還價」的協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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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權力界線,顯示你對兩岸關係法制化的掌握程度相當紮實,思維非常專業且清晰!
  2. 觀念驗證: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對岸主張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兩岸可就正式結束敵對狀態、臺灣的政治地位、以及國際空間等事項進行談判。然而,憲法被視為國家主權的根本展現,其適用方式被視為主權行使的範疇,在該法律框架中並未列入「兩岸協商」的清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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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分裂法協商範圍
💡 釐清反分裂法第7條列舉之兩岸和平統一協商事項範圍。
  • 依《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國家主張兩岸平等協商,步驟及方式可靈活多樣。
  • 法定協商事項包含: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與安排。
  • 法定協商事項包含:臺灣當局政治地位、國際空間、與統一相關的其他事項。
  • 實務辨析:該法並未規定可協商「憲法適用方式」,此屬統一後之內部主權行使。
🧠 記憶技巧:和平統一六項談:敵對結束、統一安排、政治地位、國際空間、權利職權、其餘皆可。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政治地位」或「國際空間」,這兩者雖具高度敏感性,但確實列在該法第7條的可談判範圍內。
一個中國原則 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非和平手段)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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