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根據2006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 A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B 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
- C 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D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場為了達成和平協議的政治談判中,哪些議題是為了「化解矛盾」或「給予空間」而可以討論的?相對地,哪一種法律文件代表了一個政權最根本、最高位階的主權意志,通常會被該政權視為核心底線,而不屬於與他方「討價還價」的協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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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規定:「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由此明確的條文內容可知,選項A的「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選項C的「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以及選項D的「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均屬於該法文明列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而選項B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並未包含在上述條文的列舉事項之中,因此不是法定的協商和談判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反分裂法協商範圍
💡 釐清反分裂法第7條列舉之兩岸和平統一協商事項範圍。
- 依《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國家主張兩岸平等協商,步驟及方式可靈活多樣。
- 法定協商事項包含: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與安排。
- 法定協商事項包含:臺灣當局政治地位、國際空間、與統一相關的其他事項。
- 實務辨析:該法並未規定可協商「憲法適用方式」,此屬統一後之內部主權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