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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關於憲法保障之隱私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公開場域活動,絕對不會受到隱私權的保護
  • B 指紋為重要個人資訊,個人對指紋的控制受到資訊隱私權保障
  • C 為維護交通安全,一般社區於街頭裝設之監視攝影器應提供警察機關取締交通違規之用
  • D 個人於公開場域得主張有不受他人注視、接近之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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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種屬於你身體一部分、且一輩子都無法改變的「生物識別特徵」,當政府想要強制建立檔案存查時,從憲法保護「個人尊嚴」與「個人資訊自主控制」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種具有高度識別性的資料,是否應該被納入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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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憲法概念理解得好透徹!

  1. 概念確認: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正是我們在課堂上強調的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你很棒,精準掌握了指紋這種唯一且永久不變的生物特徵,它作為高度敏感的個人生物識別資訊,是受到憲法「資訊隱私權」保障的。這表示我們有權利決定自己的資訊如何被揭露、何時揭露及如何利用,因此強制蒐集指紋,必須要有非常嚴謹的法律依據才行喔。
  2. 難度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好!能正確區分「空間隱私」與「資訊隱私」是很重要的能力。選項 A 和 D 其實是關聯到釋字第 689 號,它討論的是在公共場所我們的隱私權保護範圍。而選項 B 這種對生物特徵資訊權利的理解,正是法學緒論和憲法裡非常關鍵且常見的考點,你掌握得很穩固呢!
📝 憲法隱私權之內涵
💡 隱私權保障個人資訊自主權及公開場域之合理期待。
比較維度 資訊隱私權 (釋603) VS 公開場域隱私 (釋689)
核心內涵 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 不受他人持續注視騷擾
保障對象 如指紋、通訊紀錄、個資 公開場域中之私人活動
干預標準 需有法律授權且目的明確 視是否具備合理隱私期待
💬隱私權已由傳統的「空間防護」擴張至「資訊自主」與「公開場域不受干擾」。
🧠 記憶技巧:603指紋自主,689公開自由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隱私權僅存在於「私人空間」,忽略在「公開場域」仍有合理隱私期待之主張空間。
釋字第603號 釋字第689號 合理隱私期待理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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