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得提起覆議之標的,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就立法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行政院於執行時,如發現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
- C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原則上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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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運作的邏輯中,如果一個提議已經走完所有流程、甚至已經由總統向全民「宣布」開始實施了,這時候行政機關才說要「重新考慮 (覆議)」這個案子,在程序正義上是否合理?「重新考慮」應該發生在決定「定案前」還是「定案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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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覆議制度屬於一種「事前」的行政權制衡。行政院若認為立法院決議之法案窒礙難行,必須在法案送達後 10 日內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重新考慮。一旦法律已經由總統公布(即完成立法程序並生效),就不能再提覆議,只能透過後續的「修法」或「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來處理。選項 (B) 錯在時間點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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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覆議制度
💡 行政院對立院決議案認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移請重議。
🔗 覆議制度法律程序鏈
- 1 立院決議送達 — 法律、預算或條約案決議後送達行政院。
- 2 行政院提覆議 — 10日內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3 立法院再決議 — 15日內作成決議,休會應7日內自行集會。
- 4 最終決議結果 — 1/2維持則接受;逾期未決議則原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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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修憲前(維持原案後院長可辭職)與修憲後之制衡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