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得提起覆議之標的,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就立法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行政院於執行時,如發現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
- C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原則上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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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運作的邏輯中,如果一個提議已經走完所有流程、甚至已經由總統向全民「宣布」開始實施了,這時候行政機關才說要「重新考慮 (覆議)」這個案子,在程序正義上是否合理?「重新考慮」應該發生在決定「定案前」還是「定案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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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之法定程序與要件。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由此可知,行政院若欲提出覆議,必須在決議案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並非在立法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法律且於執行時才提出,因此選項B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此外,依據同條文規定,行政院得提出覆議的標的確實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在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故選項A、C、D的敘述皆完全符合憲法增修條文之規範。
行政院覆議制度
💡 行政院對立院決議案認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移請重議。
🔗 覆議制度法律程序鏈
- 1 立院決議送達 — 法律、預算或條約案決議後送達行政院。
- 2 行政院提覆議 — 10日內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3 立法院再決議 — 15日內作成決議,休會應7日內自行集會。
- 4 最終決議結果 — 1/2維持則接受;逾期未決議則原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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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修憲前(維持原案後院長可辭職)與修憲後之制衡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