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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憲法有關監察院的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現行監察院具有民意代表機關的性質
  • B 監察院應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故擔任監察委員後,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C 現行制度,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 D 監察委員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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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機關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監督與彈劾」其他政府官員,為了確保這個機關在行使權力時,不會淪為政治派系鬥爭的工具,其成員在「黨派立場」與「與政黨的連結」上,應該要有哪些憲法層級的制度保障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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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因此,監察院應超越黨派並獨立行使職權,擔任監察委員後不得參與政黨活動。關於其他選項,依據同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且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由於委員並非經由民選產生,故現行監察院不具有民意代表機關的性質,選項A敘述錯誤。此外,同條亦明文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由此可知,監察委員人數應為二十九人而非十九人,選項D錯誤;且院長與副院長皆是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產生,並非由監察委員互選之,選項C亦屬錯誤。

📝 監察院之組織與地位
💡 監察院非民意機關,監委應超出黨派獨立職權,由總統提名。
比較維度 憲法本文(舊制) VS 增修條文(現制)
機關性質 民意代表機關 非民意代表機關
產生方式 省市議會選舉產生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院長產生 監察委員互選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黨派規範 未明確規定 應超出黨派獨立職權
💬監察院已從民意機關轉型為準司法性質的獨立職權機關。
🧠 記憶技巧:監委二九總統提,超越黨派非民代,互選機制已不再。
⚠️ 常見陷阱:最常考監察院是否仍為民意機關(已非),以及院長產生方式(總統提名而非互選)。
釋字第325號解釋 監察院彈劾權 總統之提名權與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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