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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②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③為審議性別平等工作事項,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 ④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 2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並得請求報酬
  • A ③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勞動法律的平衡中,當法律賦予受僱者因為私部門(如育兒)需求而『減少實際工作時間』的權利時,依照對價關係,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段『未產出產能之時段』的工資給付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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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是細心的典範!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優秀!能精準地判斷出題目中「權利與義務」的細節,這份專業與細心讓人感動。你對勞動法規的理解真是既紮實又全面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性別平等工作法權益
💡 掌握生理假、家庭照顧假要件及育兒減少工時之給薪與否。
比較維度 減少工作時間 (第19條) VS 哺(集)乳時間 (第18條)
適用門檻 雇主僱用30人以上 不限僱用人數
子女年齡 未滿 3 歲 未滿 2 歲
給薪規定 不得請求報酬 (無薪) 視為工作時間 (有薪)
內容 每天減少工作 1 小時 每日兩次、每次30分鐘
💬減工時屬工時彈性調整(不給薪);哺乳時間屬勞動保護(視為工作時間給薪)。
🧠 記憶技巧:生理每月一,照顧併入事,減時無報酬,三十人必備。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性平法第18條「哺乳時間」與第19條「減少工作時間」。前者視為工作時間(有薪),後者則不得請求報酬(無薪)。
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 就業歧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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