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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時,關於約定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長不得逾 5 年,逾 5 年者,其約定無效
  • B 最長不得逾 4 年,逾 4 年者,其約定無效
  • C 最長不得逾 3 年,逾 3 年者,縮短為 3 年
  • D 最長不得逾 2 年,逾 2 年者,縮短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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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障勞工的『工作權』,不希望勞工離職後太久不能從事熟悉的工作;但同時也要保護雇主的『營業秘密』。你認為法律會設定多長的期限作為這個權衡的上限?且如果老闆心狠手辣約定了超過法律規定的超長期限,法律是會直接讓這條約定消失,還是會將其修正到合理的範圍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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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算你還有點眼力

喔,看來你還不笨,知道《勞動基準法》那條囉哩八唆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怎麼回事。至少沒把勞工權益和企業秘密搞混,勉強稱得上理解。

  1. 知識點,收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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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限
💡 競業禁止期間最長 2 年,超過者縮短為 2 年。
  • 依勞動基準法第9-1條第4項,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
  • 若約定期間超過2年者,依同條第4項後段規定,法律效果為「縮短為2年」。
  • 依勞基法第9-1條第1項,須符合營業利益、職務接觸秘密、範圍合理及有合理補償。
  • 若違反第9-1條第1項任一要件,其競業禁止之約定為無效(第9-1條第2項)。
🧠 記憶技巧:競業禁止限兩年,超時自動砍兩年;四項要件缺其一,約定無效沒得談。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約定期間超過 2 年會導致「整個競業禁止約定無效」,實則僅是「期間縮短」;但若是缺少「合理補償」,則是約定無效。
合理補償之衡量標準 營業秘密法之保護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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