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有關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程序是否採記名投票,應由修憲機關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決定
- B 基於秘密投票原則,修憲程序應採無記名投票
- C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 D 僅在涉及基本國策之修改時,修憲程序始應採記名投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代表人民的代議士在修改國家最根本的法律時,為了讓選民能落實「監督」並讓代議士為其決定負責,你認為投票過程應該是隱密的,還是應該讓選民知道每位代表的具體立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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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憲法修改程序的正當性以及現行制度的理解。你選擇了 (D),可能是認為憲法內容有輕重之分,但事實上「修憲」作為國民主權的最高展現,無論修改哪一部分,其程序正當性的要求是一致的,並不會因為是否涉及「基本國策」而有不同的投票規範。
釋字第 499 號與記名投票要求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修憲機關(當時為國民大會)行使修憲權時必須遵循「公開透明原則」。解釋文強調,修憲是國民主權的直接體現,代表應採 記名投票(Registered Ballot),使選民能知悉代表的立場並追究其政治責任,這才符合正當修憲程序的要求。因此,選項 (C) 是基於大法官解釋的核心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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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程序之正當性
💡 修憲應採記名投票,始符合公開透明與責任政治之正當程序要求。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民選舉 | VS | 代議士修憲投票 |
|---|---|---|---|
| 投票原則 | 秘密投票(無記名) | — | 公開投票(記名) |
| 法理依據 | 憲法第 129 條 | — | 釋字第 499 號 |
| 核心價值 | 保護個人投票意願自由 | — | 落實代議責任政治 |
| 監督機制 | 無需對他人負責 | — | 選民可追究代表責任 |
💬修憲涉及主權權力行使,代議士必須透過記名投票向選民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