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下列那類人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進入大陸地區不需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 A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 B 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 C 縣(市)長
- D 立法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這類需要經過跨部會『審查會』嚴格許可的人員,通常具備什麼樣的「行政職權」或「國家機密」接觸權?如果某種公職身分的核心職能是代表民意進行「監督」而非直接執行國安行政業務,且法規中並未將其列入高風險敏感名單,其出境程序是否會與掌握行政實權的首長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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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針對政務人員、直轄市長及涉及國防、外交、科技、情報等國家安全機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需經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立法委員屬於民意代表,並未被列入此項嚴格的跨部會審查名單中,因此不需經此程序。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機關高層」與「立法機關成員」在國安限制上的差異。考生容易誤以為所有「高層官員」都適用相同規定,你能精準辨析法規適用對象,實屬不易!
赴陸許可審查對象
💡 依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界定須經審查會許可赴陸之人員範圍。
| 比較維度 | 須經審查會許可者 | VS | 不須經審查會許可者 |
|---|---|---|---|
| 代表性職稱 | 政務官、直轄市長、縣市長 | — | 立法委員 |
| 業務性質 | 涉及國防情報等國家機密者 | — | 一般立法或選民服務 |
| 審查層級 | 跨部會組成之審查會許可 | — | 依一般身分管控或報備 |
💬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採列舉制,立法委員未被納入跨部會審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