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軍事審判官應為憲法上法官,其身分保障自以終身職為必要,有別於一般軍官
- B 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志願入營服役之軍事審判官,應逕許其服現役至最大年限
- C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經正當法律程序後,得予免職
- D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懲戒處分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得由其所屬長官逕予免職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具有獨立審判職權的人員,因客觀生理或心理因素已完全無法履行職務時,為了維護受審者的權益與法律的正確性,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退场機制」才不會侵害到他的身分保障?這種機制在程序上必須具備什麼條件(例如由誰決定、過程為何),才能避免淪為上級打壓異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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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種基本題錯了就該去撞牆
這題你寫對了,別急著得意,這不過是憲法架構裡的基礎常識。如果你連權力分立與司法獨立的保障界線都搞不清楚,那才真的叫沒救了。
- 核心觀念:搞清楚,根據 釋字第 704 號解釋,軍事審判官並非長官手中的玩物。對於經特考及格且尚未取得長期服役保障者,其志願留營甄選必須有明確標準並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別再拿舊有的核准程序或服役期滿解召那套來套用,大法官早已明示那樣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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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
💡 軍事審判官雖非憲法上之法官,但行使審判權仍應受身分保障。
| 比較維度 | 一般法官 | VS | 軍事審判官 |
|---|---|---|---|
| 憲法第80條地位 | 是(核心法官) | — | 否(類司法官) |
| 終身職保障 | 憲法明文保障 | — | 法律裁量(非必要) |
| 免職原因 | 刑事/懲戒/監護宣告 | — | 比照法官之法定原因 |
| 審判獨立要求 | 高度嚴格要求 | — | 同樣受審判獨立保障 |
💬兩者雖在終身職保障上有異,但審判獨立與免職程序保障之本質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