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②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③為審議性別平等工作事項,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 ④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2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並得請求報酬
- A ③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受僱者「減少工時」的權利以兼顧家庭時,在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下,這份「沒有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通常會規定為有薪還是無薪?此外,這類育兒輔助的年齡門檻,通常是設定在幼兒進入幼兒園體系前的幾歲呢?
性別平等工作法假別
💡 掌握性平法各類請假要件及撫育減時不支薪之原則。
| 比較維度 | 家庭照顧假 (第20條) | VS | 撫育減少工時 (第19條) |
|---|---|---|---|
| 適用對象 | 有親自照顧成員需求者 | — | 撫育未滿3歲子女者 |
| 給假/調整 | 每年准給 7 日 | — | 每天減少工時 1 小時 |
| 薪資給付 | 併入事假(原則無薪) | — | 不得請求報酬 |
| 員工人數門檻 | 無門檻規定 | — | 雇主僱用 30 人以上 |
💬兩者皆為促進職場平權與家庭平衡,但減少工時有特定僱用規模門檻且明文不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