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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②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③為審議性別平等工作事項,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 ④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2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並得請求報酬
  • A ③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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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受僱者「減少工時」的權利以兼顧家庭時,在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下,這份「沒有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通常會規定為有薪還是無薪?此外,這類育兒輔助的年齡門檻,通常是設定在幼兒進入幼兒園體系前的幾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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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C,即敘述①、②、③為正確。關於敘述③,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前項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性別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前二項性別平等工作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第一項性別平等工作會得與該委員會合併設置,其組成仍應符合第二項規定。」因此,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以審議相關事項之敘述正確。針對敘述①與②,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以及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皆符合該法保障受僱者之規範,故兩者均為正確敘述。至於敘述④,受僱者為撫育幼兒雖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但減少之工作時間並不得請求報酬,因此該敘述錯誤。綜合上述,僅敘述①、②、③正確,故本題應選 C。

📝 性別平等工作法假別
💡 掌握性平法各類請假要件及撫育減時不支薪之原則。
比較維度 家庭照顧假 (第20條) VS 撫育減少工時 (第19條)
適用對象 有親自照顧成員需求者 撫育未滿3歲子女者
給假/調整 每年准給 7 日 每天減少工時 1 小時
薪資給付 併入事假(原則無薪) 不得請求報酬
員工人數門檻 無門檻規定 雇主僱用 30 人以上
💬兩者皆為促進職場平權與家庭平衡,但減少工時有特定僱用規模門檻且明文不支薪。
🧠 記憶技巧:生理一、照顧七、撫育減時沒給薪。
⚠️ 常見陷阱:最常考「減少工作時間」是否得請求報酬,法條明文規定『不得請求報酬』。此外,要注意適用單位人數門檻(如第19條為30人以上)。
育嬰留職停薪 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 性騷擾防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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