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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甲向A公司租用C轎車半年,並僱用乙為員工兼司機,上班時間或有必要時,將C車交由乙駕駛及保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租用期間,A公司非C車的占有人
  • B 上班時間,乙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
  • C 在租用期間,甲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
  • D 上班時間,甲為C車的間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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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工作中,必須聽從老闆的指示來使用某項工具(例如廚師使用餐廳的鍋鏟)時,法律會認為這個人是對該工具擁有獨立管領權的『占有人』,還是僅僅是老闆意志的『延伸』?在這種從屬關係下,法律權利的歸屬通常會指向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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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能搞清楚「占有」這種基礎中的基礎,勉強算你物權編沒白讀。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本功罷了。

  1. 占有輔助人 (第 942 條):乙這種打雜的司機,只不過是幫忙「代管」的工具人,法條都寫明了是占有輔助人,怎麼會有人蠢到以為他是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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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
💡 區分法律上的占有人(直接/間接)與事實上的占有輔助人。
比較維度 占有人 (直接/間接) VS 占有輔助人 (受雇人)
法條依據 民法第940、941條 民法第942條
法律地位 法律上之占有人 非占有人,僅為工具
管領性質 獨立或基於法律關係 受他人指示、從屬性
占有保護權 享有占有保護請求權 無請求權,僅有自衛權
💬占有輔助人法律地位歸於指使人,故雇主為直接占有人。
🧠 記憶技巧:輔助人不是人(占有人),間接占有不摸物,直接占有看實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實際握有物品的受雇人(司機)當成直接占有人,忽略其受指示的輔助性質。
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占有保護請求權 間接占有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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