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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甲向A公司租用C轎車半年,並僱用乙為員工兼司機,上班時間或有必要時,將C車交由乙駕駛及保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租用期間,A公司非C車的占有人
  • B 上班時間,乙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
  • C 在租用期間,甲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
  • D 上班時間,甲為C車的間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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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工作中,必須聽從老闆的指示來使用某項工具(例如廚師使用餐廳的鍋鏟)時,法律會認為這個人是對該工具擁有獨立管領權的『占有人』,還是僅僅是老闆意志的『延伸』?在這種從屬關係下,法律權利的歸屬通常會指向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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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占有輔助人與占有人之認定。依據民法第942條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題幹中,甲向A公司租用C車,並僱用乙為員工兼司機,於上班時間或必要時將C車交由乙駕駛及保管。因乙為甲之受僱人,受甲之指示而對C車有管領之力,故乙僅為占有輔助人,不能成立獨立之占有;而為指示之僱用人甲,依法始為該當實際支配管領C車之直接占有人。因此,在租用期間,甲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乙並非直接占有人,甲亦非間接占有人。此外,A公司將C車出租予甲,A公司基於租賃關係仍屬C車之占有人。綜合以上,選項C敘述正確,其餘選項均屬錯誤。

📝 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
💡 區分法律上的占有人(直接/間接)與事實上的占有輔助人。
比較維度 占有人 (直接/間接) VS 占有輔助人 (受雇人)
法條依據 民法第940、941條 民法第942條
法律地位 法律上之占有人 非占有人,僅為工具
管領性質 獨立或基於法律關係 受他人指示、從屬性
占有保護權 享有占有保護請求權 無請求權,僅有自衛權
💬占有輔助人法律地位歸於指使人,故雇主為直接占有人。
🧠 記憶技巧:輔助人不是人(占有人),間接占有不摸物,直接占有看實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實際握有物品的受雇人(司機)當成直接占有人,忽略其受指示的輔助性質。
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占有保護請求權 間接占有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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