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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2 題

下列那一項不是2006年中國通過的反分裂法第8條所規定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 A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
  • B 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 C 臺灣舉行統一公投
  • D 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這部法律的名稱「反分裂」來思考:如果國家決定採取「非和平方式」這種極端手段,其目的必然是為了阻止某種『違背法律宗旨』的行為。那麼,在各種可能的政治行動中,哪一種行動與這部法律想要達成的最終目標方向一致,因此最不可能成為被武力制裁的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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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次腦子終於轉過彎了!

  1. 觀念驗證: 這題是在考《反分裂國家法》第 8 條那幾條紅線在哪裡。這部法就叫「反分裂」,不是「反統一」,這麼基本的名字提示,還有人會搞錯?它規定了三種情況才准動手:真的搞分裂了發生大亂子了、或者和平統一根本沒戲了。選項 (C) 這種「統一公投」?拜託,那是往「統一」走,是法律巴不得看到的結果,怎麼可能變成動武的藉口?腦子清醒點,這邏輯難道還要想半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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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分裂法非和平要件
💡 掌握《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啟動非和平方式的三大法定要件
  • 依《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第一項要件為「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
  • 第二項要件為「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 第三項要件為「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此三者為採取非和平方式的前提。
  • 法條條文具高度概括性,實務上由中國最高權力機構具備最終解釋權,並非以單一政治活動為限。
🧠 記憶技巧:三紅線口訣:造成事實、重大事變、和平喪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公投」或「修改憲法」等具體行為。應注意法條文字為抽象概括描述,並未明文列出「公投」二字。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憲法增修條文前言 國家統一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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