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2 題
下列那一項不是2006年中國通過的反分裂法第8條所規定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 A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
- B 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 C 臺灣舉行統一公投
- D 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這部法律的名稱「反分裂」來思考:如果國家決定採取「非和平方式」這種極端手段,其目的必然是為了阻止某種『違背法律宗旨』的行為。那麼,在各種可能的政治行動中,哪一種行動與這部法律想要達成的最終目標方向一致,因此最不可能成為被武力制裁的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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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次腦子終於轉過彎了!
- 觀念驗證: 這題是在考《反分裂國家法》第 8 條那幾條紅線在哪裡。這部法就叫「反分裂」,不是「反統一」,這麼基本的名字提示,還有人會搞錯?它規定了三種情況才准動手:真的搞分裂了、發生大亂子了、或者和平統一根本沒戲了。選項 (C) 這種「統一公投」?拜託,那是往「統一」走,是法律巴不得看到的結果,怎麼可能變成動武的藉口?腦子清醒點,這邏輯難道還要想半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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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法非和平要件
💡 掌握《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啟動非和平方式的三大法定要件
- 依《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第一項要件為「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
- 第二項要件為「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 第三項要件為「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此三者為採取非和平方式的前提。
- 法條條文具高度概括性,實務上由中國最高權力機構具備最終解釋權,並非以單一政治活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