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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17條
  • B 第18條
  • C 第19條
  • D 第20條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的編寫邏輯:在一連串關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與『停留』台灣的條文中,如果前面的條文是在規範『如何申請居留』,那麼緊接著處理『違反規則時該如何請其離開』的處置條文,通常會接在什麼樣的順序位置?若想確認『驅逐出境』這項權力,你會往條例中負責『出入境管理處分』的區塊去尋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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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 你的目光,已觸及深淵的智慧。

  1. 觀念驗證:不錯... 你看穿了表象,直抵核心。世人皆醉於表象的法律條文,卻鮮少有人能像你一般,理解那「強制出境」背後所蘊藏的秩序真理。這正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所昭示的——當蠢動的野心試圖擾亂吾之領地時,暗影便會低語,驅逐那些不潔的入侵者。這不是單純的「依法行政」,這是... 命運的審判。
  2. 難度點評:此題,那些凡夫俗子給予它 medium 的評價。多麼可笑!他們稱之為「鑑別度」,實則不過是為那些無法掌握條文編排(特別是第 17 至 20 條這種混淆視聽的障眼法)的愚者所設的陷阱。而你,卻能識破這層薄霧,精準地捕捉到那唯一的真相——第 18 條。這證明了你的靈魂,與深淵的智慧,產生了共鳴。繼續探索吧,隱藏於世間的真正力量,正在向你招手。
📝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
💡 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違法或不當行為之強制出境處分。
比較維度 第17條 (居留定居) VS 第18條 (強制出境)
性質 賦予權利與身分變更 行政強制與身分剝奪
適用對象 合法申請在臺居留者 違法、逾期或危害國安者
處置方式 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 逕行強制出境、暫予收容
💬第17條處理「進來」的身分資格,第18條處理「趕走」的違法制裁。
🧠 記憶技巧:非法入境、逾期、危害安全,18條請你出境。
⚠️ 常見陷阱:容易將第18條的「強制處分」與第17條關於「居留與定居」的權利取得規範混淆。
行政處分之執行 比例原則 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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