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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17條
  • B 第18條
  • C 第19條
  • D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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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的編寫邏輯:在一連串關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與『停留』台灣的條文中,如果前面的條文是在規範『如何申請居留』,那麼緊接著處理『違反規則時該如何請其離開』的處置條文,通常會接在什麼樣的順序位置?若想確認『驅逐出境』這項權力,你會往條例中負責『出入境管理處分』的區塊去尋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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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之法源依據,正確答案為選項 B。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若有特定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本題中,該名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其行為已符合該條規定中「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以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情形。因此,內政部移民署將其驅逐(強制)出境之處分,完全係依據該條例第18條之規範所為,故本題應選 B。

📝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
💡 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違法或不當行為之強制出境處分。
比較維度 第17條 (居留定居) VS 第18條 (強制出境)
性質 賦予權利與身分變更 行政強制與身分剝奪
適用對象 合法申請在臺居留者 違法、逾期或危害國安者
處置方式 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 逕行強制出境、暫予收容
💬第17條處理「進來」的身分資格,第18條處理「趕走」的違法制裁。
🧠 記憶技巧:非法入境、逾期、危害安全,18條請你出境。
⚠️ 常見陷阱:容易將第18條的「強制處分」與第17條關於「居留與定居」的權利取得規範混淆。
行政處分之執行 比例原則 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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