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某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而遭驅逐出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之規定?
- A 第17條
- B 第18條
- C 第19條
- D 第20條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的編寫邏輯:在一連串關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與『停留』台灣的條文中,如果前面的條文是在規範『如何申請居留』,那麼緊接著處理『違反規則時該如何請其離開』的處置條文,通常會接在什麼樣的順序位置?若想確認『驅逐出境』這項權力,你會往條例中負責『出入境管理處分』的區塊去尋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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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之法源依據,正確答案為選項 B。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若有特定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本題中,該名網紅陸配因公開宣揚「武統臺灣」,其行為已符合該條規定中「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以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情形。因此,內政部移民署將其驅逐(強制)出境之處分,完全係依據該條例第18條之規範所為,故本題應選 B。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
💡 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違法或不當行為之強制出境處分。
| 比較維度 | 第17條 (居留定居) | VS | 第18條 (強制出境) |
|---|---|---|---|
| 性質 | 賦予權利與身分變更 | — | 行政強制與身分剝奪 |
| 適用對象 | 合法申請在臺居留者 | — | 違法、逾期或危害國安者 |
| 處置方式 | 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 | — | 逕行強制出境、暫予收容 |
💬第17條處理「進來」的身分資格,第18條處理「趕走」的違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