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
-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
- B 於夜市、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
-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
-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湊巧出現在同一個公共場所時,除了「人數多」之外,還需要具備哪一種「心理上的聯繫」或「行動上的關聯」,才能讓這群人從單純的「路人聚集」昇華為受法律特別保護的「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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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你對「集會自由」的界定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集會自由,核心在於具備「共同目的」或「意見交流」的多數人組織。選項 (A)、(C)、(D) 皆有明確的集合目標或溝通需求;而 (B) 的逛街人群雖然在同一空間,但彼此缺乏內在的目的性聯繫,屬於偶然的聚集,並非憲法集會保障的對象。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區分「普通群眾聚集」與「法律保障的集會」。考生若不清楚集會必須具備「共同目標」此一主觀要件,容易產生混淆。你能精確辨析其中的本質差異,非常優秀!
憲法集會自由之範疇
💡 集會自由保障具「共同目的」且「表達意向」之多數人聚集。
| 比較維度 | 受保障之集會 | VS | 非保障之偶然聚集 |
|---|---|---|---|
| 成立目的 | 具共同目的、意見交換 | — | 個人化目的、純消費娛樂 |
| 心理連結 | 參與者間具集體意識 | — | 參與者間無主觀聯繫 |
| 典型案例 | 政見會、抗爭、管委會 | — | 逛夜市、候車、百貨特賣 |
💬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核心在於「集體意見形成」而非單純的人數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