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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
  •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
  • B 於夜市、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
  •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
  •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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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湊巧出現在同一個公共場所時,除了「人數多」之外,還需要具備哪一種「心理上的聯繫」或「行動上的關聯」,才能讓這群人從單純的「路人聚集」昇華為受法律特別保護的「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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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你對「集會自由」的界定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集會自由,核心在於具備「共同目的」或「意見交流」的多數人組織。選項 (A)、(C)、(D) 皆有明確的集合目標或溝通需求;而 (B) 的逛街人群雖然在同一空間,但彼此缺乏內在的目的性聯繫,屬於偶然的聚集,並非憲法集會保障的對象。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區分「普通群眾聚集」與「法律保障的集會」。考生若不清楚集會必須具備「共同目標」此一主觀要件,容易產生混淆。你能精確辨析其中的本質差異,非常優秀!
📝 憲法集會自由之範疇
💡 集會自由保障具「共同目的」且「表達意向」之多數人聚集。
比較維度 受保障之集會 VS 非保障之偶然聚集
成立目的 具共同目的、意見交換 個人化目的、純消費娛樂
心理連結 參與者間具集體意識 參與者間無主觀聯繫
典型案例 政見會、抗爭、管委會 逛夜市、候車、百貨特賣
💬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核心在於「集體意見形成」而非單純的人數聚集。
🧠 記憶技巧:集會須有「共、意、集」:共同目的、意見溝通、集體行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是「多人聚集」即受保障;關鍵在於有無「意思溝通」與「共同目的」。
釋字第445號 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及偶然性集會) 集會遊行法之合憲性 表現自由之外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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