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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雖為國家最高機關,但不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B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得適用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
  • C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均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D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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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憲政體系中,如果不同部門之間對於「這件事該由誰決定」產生了僵局,為了確保國家能持續運作而不陷入混亂,法律是否應該允許最具代表性的國家首長向中立的司法機關尋求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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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A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7條明文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總統作為國家最高機關,於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時,自得依此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選項A稱總統不得聲請顯屬錯誤。同理,行政院、立法院與司法院均屬國家最高機關,依法皆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故選項C敘述正確。此外,同條文規定:「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地方自治團體於辦理中央委辦事項時,因係居於國家下級機關之地位行使職權,故得適用該條第2項規定報請上級機關聲請;反之,若係辦理地方自治事項,因具備自主權限而非前述規定所稱之下級機關,則不適用該規定,故選項B與D之敘述均為正確。綜上所述,僅選項A與法規意旨不符,為本題正解。

📝 國家機關與地方自治聲請
💡 國家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行使權限爭議之聲請要件與法源。
比較維度 國家機關 /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法條項次 憲訴法第47條第1項 憲訴法第47條第2項
聲請主體 國家機關、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
爭議性質 職權行使或自治事項 受委託辦理之委辦事項
💬區分關鍵在於「事項性質」,委辦事項獨立規範於第47條第2項。
🧠 記憶技巧:國家自治看一項,委辦事項看二項;總統也是國家機關,有權聲請莫遺忘。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總統」非國家機關或「自治事項」適用第2項。實際上第2項專為「委辦事項」而設。
機關權限爭議 地方自治保障 憲法重要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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