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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雖為國家最高機關,但不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B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得適用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
  • C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均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D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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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憲政體系中,如果不同部門之間對於「這件事該由誰決定」產生了僵局,為了確保國家能持續運作而不陷入混亂,法律是否應該允許最具代表性的國家首長向中立的司法機關尋求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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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了一下發光的眼鏡,自信地說)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1. 觀念驗證: 真相只有一個!根據我偵查的結果,《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1 項的關鍵條文,已經明確指出國家最高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如果與其他最高機關發生權限爭議,是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的。身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其地位顯然屬於憲法上的國家最高機關。當他的職權面臨阻礙時,當然具備提出聲請的資格。因此,選項 (A) 聲稱『不得聲請』,這與證據完全不符,所以它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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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機關與地方自治聲請
💡 國家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行使權限爭議之聲請要件與法源。
比較維度 國家機關 /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法條項次 憲訴法第47條第1項 憲訴法第47條第2項
聲請主體 國家機關、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
爭議性質 職權行使或自治事項 受委託辦理之委辦事項
💬區分關鍵在於「事項性質」,委辦事項獨立規範於第47條第2項。
🧠 記憶技巧:國家自治看一項,委辦事項看二項;總統也是國家機關,有權聲請莫遺忘。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總統」非國家機關或「自治事項」適用第2項。實際上第2項專為「委辦事項」而設。
機關權限爭議 地方自治保障 憲法重要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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