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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得提起覆議之標的,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就立法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行政院於執行時,如發現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
  • C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原則上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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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覆議』的本質是為了攔阻一個不當的議案『正式變成法律』。若以運動比賽來類比,如果你對裁判的判決有異議,應該是在『比賽進行中且結果尚未定案』時提出申訴,還是等『比賽結束、獎盃都領完』後才提出呢?由此推想,行政院行使權利的時間點應該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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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之法定程序與要件。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由此可知,行政院若欲提出覆議,必須在決議案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並非在立法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法律且於執行時才提出,因此選項B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此外,依據同條文規定,行政院得提出覆議的標的確實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在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故選項A、C、D的敘述皆完全符合憲法增修條文之規範。

📝 行政院覆議制度
💡 行政院對立法院特定決議窒礙難行時,移請立法院重新核議之權。

🔗 覆議案發動與決議流程

  1. 1 立院移送 — 立院決議三案(法、預、條)送達行政院。
  2. 2 發動覆議 — 行政院10日內經總統核可移請立院覆議。
  3. 3 立院決議 — 立院送達15日內需表決(逾期原案失效)。
  4. 4 最終確認 — 1/2維持原案則閣揆接受,否則原案不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覆議制度為制衡立法權的重要工具,與不信任案對應。
🧠 記憶技巧:覆議三案(法、預、條),十日移請,十五日決議,半數維持即接受。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已公布之法律」仍可覆議,實際上覆議必須在總統公布法律前的「法案狀態」進行。
總統公布法令權 不信任案與倒閣 立法院臨時會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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