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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憲法有關監察院的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現行監察院具有民意代表機關的性質
  • B 監察院應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故擔任監察委員後,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C 現行制度,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 D 監察委員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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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機關的核心任務是負責「監督、調查並糾正」所有行政官員的違失,為了確保其調查結果不受到政治勢力的干擾或偏袒,你認為這些執行任務的人員在面對政黨活動時,應該維持什麼樣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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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得完全正確!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為維持職權公正,成員必須具備高度獨立性黨派中立
    • (A) 經憲法增修後,監察院已轉型為準司法性質機關,不再是民意代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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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組織與職權
💡 監察院為非民意機關之獨立機關,其人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比較維度 現行監察院 (修憲後) VS 原始監察院 (修憲前)
機關性質 最高監察機關 (非民意機關) 相當於國會之民意機關
產生方式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省市議會及僑選產生
正副院長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由監察委員互選
總人數 固定為 29 人 依行政區域人口比例分配
💬監察院已由「民意代表機關」轉型為「準司法性質的獨立專業機關」。
🧠 記憶技巧:監察二十九,總統提、立院准,超越黨派不入黨。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正副院長是由委員互選;或誤記其仍具有民意代表性質。此外,須區分考試委員人數(現為7至9人)與監察委員人數(29人)。
釋字第325號 彈劾、糾舉與糾正權 總統之人事提名權 五院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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