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事被告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B 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C 為有效保障被告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於與被告意思相反之情況下,仍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 D 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僅係侵害辯護人之權利,與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無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如果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受到國家機關(例如監所)的不當侵害,根據『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法理,這份權利是否會因為他的身分是『被告』而消失?另外,律師在法庭上的各種協助行為,究竟是為了保障律師本人的權利,還是為了確保『被審判者』能得到公平的對待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 你選擇 (B) 完全正確。這是根據 釋字第 653 號解釋 的核心意旨:受羈押被告雖然人身自由受限,但其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並未喪失。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當其權利受執行機關不法侵害時,必須提供向法院請求救濟的管道。至於其餘選項,如 (A) 已被 釋字第 752 號 宣告違憲,強調至少應有一次上訴救濟機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