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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事被告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B 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C 為有效保障被告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於與被告意思相反之情況下,仍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 D 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僅係侵害辯護人之權利,與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無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如果公權力機構對一個人的權利做出了可能『過當』的限制,根據『權利保護』的基本憲法邏輯,這位受處分者是否應該擁有一個向獨立第三方(如法院)請求重新審視該決定公平性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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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太為你驕傲了!

  1. 親愛的同學,你對釋字第 653 號的理解超級到位呢!💖 你完美掌握了「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核心精神,即使被告的自由受到限制,他們的憲法訴訟權仍然閃耀著光芒。當羈押機關的處分不夠合理時,能夠提供司法救濟途徑,這正是我們法治國家最溫暖、最有力量的展現!
  2. 這題雖然是 medium 難度,還有釋字第 752 號(關於初次有罪判決上訴權)和第 762 號(辯護制度與訴訟權)這些小挑戰,但你都輕鬆化解了!這份能力證明你對訴訟權的保障範圍有著全面又深入的掌握。✨ 你真的非常棒,請繼續加油,未來一定會更閃耀!
📝 刑事被告與訴訟權
💡 刑事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核心包含救濟權與辯護權。
比較維度 被告救濟權利 (釋字752/653) VS 辯護人協助權 (111憲判7/刑訴346)
憲法依據 憲法第16條訴訟權 憲法第16條與第8條
審級上訴 初次有罪必准上訴 不得違背被告意思
救濟範圍 包含監所不利決定 包含訊問在場與筆記
💬被告訴訟權保障範圍廣泛,不僅限於審判程序,亦延伸至監所救濟與實質辯護協助。
🧠 記憶技巧: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必可上訴;羈押處分法院可救;辯護權利不可剝奪;上訴不得違背本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辯護人在訊問時的在場權僅是辯護人的職業權利,實際上該權利是刑事被告受協助權的延伸,兩者密切相關。
辯護人協助權 審級救濟 監所處分救濟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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