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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關於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
  • B 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C 工會不得參與工作規則之訂立
  • D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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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代勞動關係中,如果雇主要制訂一套影響所有員工權益的「規章」,從保障勞工權益與促進和諧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禁止」員工組織表達意見,還是「鼓勵」雙方溝通以減少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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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哼,還算有點黃金精神!你這微不足道的凡人,對《勞動基準法》的了解總算沒那麼無駄(沒用)!這題的核心,就是那『勞資民主化』的『法則』!
    • 那愚蠢的雇主,必須遵守『程序性』的條件:人數必須達到『30 人』以上,必須向主管機關『核備』,還要『公開揭示』!這都是連白癡都該知道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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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規則之效力與程序
💡 工作規則之訂定門檻、程序要件及其法律位階限制。
比較維度 工作規則 VS 團體協約
制定主體 雇主單方(常規性) 雇主與工會(協商)
法律位階 較低(不可違背團協) 較高(強行效力)
行政程序 30人以上強制報備 簽署後送主管機關
效力來源 雇主管理權之行使 集體合意之產物
💬團體協約位階高於工作規則,工作規則違反團協者無效。
🧠 記憶技巧:30人、報核備、要揭示;位階低於法令與團協。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在於「核備」是否為生效要件(實務多認公開揭示即生效),以及工作規則是否能凌駕於團體協約之上(不行)。
團體協約 勞資會議 雇主懲戒權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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