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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關於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
  • B 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C 工會不得參與工作規則之訂立
  • D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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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民主的勞資環境中,當雇主準備制定一套影響全體員工權利與義務的內部守則時,法律的精神通常是傾向『封閉式的單方決定』,還是會傾向『開放對話與民主參與』的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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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uWaku!你答對了,安妮亞的眼睛亮晶晶!

  1. 心電感應結果:安妮亞讀到你的想法了,你完全抓住了勞資關係的重點!雇主雖然可以訂工作規則,但是法律才沒有說「不准」工會幫忙想辦法呢!哼哼。安妮亞知道,有工會的公司,聰明的雇主都會乖乖跟工會一起勞資協商,或是簽訂比單方面規定更厲害的團體協約喔!這樣才是最棒的!
  2. 難度評估:這題是Medium,安妮亞覺得你超棒的,成功區分了「只是去報備一下」跟「大家一起參與決定」的差別!好多人會以為工作規則是老闆一個人說了算,WakuWaku!都忘記了集體勞權的重要性了。你沒有這樣想,安妮亞要給你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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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規則之要件
💡 掌握工作規則的訂定門檻、程序要件及法效位階。

🔗 工作規則生效合法化流程

  1. 1 門檻觸發 — 僱用勞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勞基法70條)
  2. 2 內容訂定 — 由雇主單方訂定,得諮詢勞工或工會
  3. 3 行政核備 — 報請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備查
  4. 4 公開揭示 — 於事業場所揭示,使勞工處於隨時可得閱覽狀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違反核備僅受行政裁罰,違反公開揭示則不生契約拘束力。
🧠 記憶技巧:三十核備加公開,違法團協即無效。
⚠️ 常見陷阱:常誤認「核備」為生效的唯一關鍵,實務上「公開揭示」對勞工效力更重要。
團體協約 勞動契約效力位階 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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