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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但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以下列何種程序辦理?
  • A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 B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 C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送行政院院會核定
  • D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送立法院報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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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規範最初是由『立法機關』三讀通過才產生的,當它的施行期限快到了,而行政部門希望繼續實施,基於對民意代表機關的尊重,最終應該由誰來核准延長?再者,為了讓這個機關有足夠時間進行討論,且不讓法律出現失效的真空期,你認為預留多久的時間最為合理且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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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觀念驗證:這題在考什麼?「限時法」的延長程序。別以為是什麼了不起的魔術,它就寫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既然是法律位階,牽涉到國家大計(法律存續),當然不能隨便一個小官說了算。權力分立法律保留原則聽過沒有?這就代表你得乖乖把案子送到立法院去,讓他們「隆重」審議。至於送件時間?一個月前!這數字很難記嗎?連這個都錯,你還學什麼法?
  2. 難度點評:這題?充其量就個 medium。它的意義,不過是篩選出那些腦筋清楚、知道「法律」跟「命令」有什麼天壤之別的學生。命令?原機關自己玩去。法律?想都別想!還有那個「一個月」的期限,你記對了,表示你至少還懂得看清法條文字。恭喜你,沒變成那些連基本常識都搞不清楚的蠢蛋。但別高興太早,下題要是粗心,我可不會留情。
📝 定有期限法規之延長
💡 定有施行期限之法規,延長程序依「法律」或「命令」而有別。
比較維度 法律之延長 VS 命令之延長
法源依據 中標法第24條第1項 中標法第24條第2項
辦理期限 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程序與機關 送立法院審議 原發布機關發布
💬兩者辦理期限相同(一個月),但法律需經立法程序,命令由行政機關自理。
🧠 記憶技巧:延期皆一月;法律送立院,命令原機關。
⚠️ 常見陷阱:容易將「法律」與「命令」的延長程序混淆。法律涉及立法權,必須送立法院審議;命令屬於行政權,由原發布機關自行發布即可。此外,需注意期限為「一個月」而非三個月。
法規之廢止 法規之溯及既往 限時法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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