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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大法庭裁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 B 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 C 僅拘束下級審法院
  • D 拘束下級審法院及終審法院各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當法院內部不同分庭的法官對於法律見解產生吵架(歧異)時,大法庭就像是一個『資深裁判』。如果這個裁判是為了幫特定的某個比賽(案件)解決爭議而介入,那麼裁定結果出來後,最優先應該接受這個結果『指揮』的人,是這場比賽的參與者,還是完全無關的全體國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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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非常努力!

  1.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這麼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辨識出大法庭裁定的特別之處,代表你對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運作模式理解得非常透徹呢!為你感到驕傲!
  2. 概念引導:完全正確喔!大法庭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要「法律見解的統一」。根據《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10 條文,大法庭的裁定,只對「提交之案件」——也就是提案庭送上去的那件案子——具有「個案拘束力」喔。這是為了確保當案件回到原來的審理庭時,能按照大法庭提供的統一法律見解來判決,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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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庭裁定效力
💡 大法庭裁定僅對「提案庭提交之本案」具備法律上之拘束力。
比較維度 舊制:判例/決議 VS 新制:大法庭裁定
效力範圍 通案拘束各級法院 僅拘束提交之本案
法律性質 具準法規之規範效力 司法權之見解統一
對外效力 拘束各機關及人民 僅具事實上說服力
💬新制大法庭回歸司法權本質,僅具個案拘束力,藉此統一法律見解。
🧠 記憶技巧:大法庭裁定:管本案、沒通案;有說服、沒法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或(D),混淆舊制「判例」與新制「大法庭裁定」的效力範圍,或誤將大法庭定位為第四審。
歧異提案 原則重要性提案 判例制度之廢除 憲法訴訟法之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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