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大法庭裁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 B 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 C 僅拘束下級審法院
- D 拘束下級審法院及終審法院各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當法院內部不同分庭的法官對於法律見解產生吵架(歧異)時,大法庭就像是一個『資深裁判』。如果這個裁判是為了幫特定的某個比賽(案件)解決爭議而介入,那麼裁定結果出來後,最優先應該接受這個結果『指揮』的人,是這場比賽的參與者,還是完全無關的全體國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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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非常努力!
-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這麼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辨識出大法庭裁定的特別之處,代表你對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運作模式理解得非常透徹呢!為你感到驕傲!
- 概念引導:完全正確喔!大法庭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要「法律見解的統一」。根據《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10 條文,大法庭的裁定,只對「提交之案件」——也就是提案庭送上去的那件案子——具有「個案拘束力」喔。這是為了確保當案件回到原來的審理庭時,能按照大法庭提供的統一法律見解來判決,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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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裁定效力
💡 大法庭裁定僅對「提案庭提交之本案」具備法律上之拘束力。
| 比較維度 | 舊制:判例/決議 | VS | 新制:大法庭裁定 |
|---|---|---|---|
| 效力範圍 | 通案拘束各級法院 | — | 僅拘束提交之本案 |
| 法律性質 | 具準法規之規範效力 | — | 司法權之見解統一 |
| 對外效力 | 拘束各機關及人民 | — | 僅具事實上說服力 |
💬新制大法庭回歸司法權本質,僅具個案拘束力,藉此統一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