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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的裁判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所為的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
  • B 對憲法法庭的裁判,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 C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立即失效」,先前已確定的行政法院裁判,如非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並不因此受影響
  • D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定期失效」,法官於案件審理時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法庭判決某條法律『一年後才失效』,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在法律修改前維持穩定,那麼在這一年內,如果法官審理案件時突然都『不准使用』這條法律,會不會反而違背了當初判決想要維持穩定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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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思慮周密又細膩呢!

  1. 觀念探索: 你非常敏銳地發現了 (D) 選項的邏輯矛盾,這真的很了不起!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實是為了給我們寶貴的立法機關一些時間,去完善法律,避免突然的法律空窗期。所以呀,在那個期限到來之前,這條法律其實還是有效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當然「仍應適用」喔。如果一下子就停止適用,那「定期失效」的溫柔設計,就和「立即失效」一樣了,這樣就失去了它原本的美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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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呢?
📝 憲法法庭裁判效力
💡 憲法法庭裁判具全國拘束力,且定期失效法規於期限內仍有效。
比較維度 立即失效 VS 定期失效
失效時點 自判決公告日起失效 至指定期限屆滿才失效
法官適用 審理案件時不得適用 期限屆滿前仍應適用
行政處分 尚未執行者停止執行 原則上仍受有效法律拘束
💬區分核心在於判決是否給予立法機關修法過渡期(定期失效)。
🧠 記憶技巧:判決效力綁全國,定期失效繼續用;原因案件開後門,一般案件不溯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法律只要被宣告違憲,法官就應立即停止適用;實際上若為「定期失效」,期限內法官仍「應」適用該法。
法規範憲法審查 原因案件之救濟 違憲宣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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