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的裁判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所為的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
- B 對憲法法庭的裁判,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 C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立即失效」,先前已確定的行政法院裁判,如非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並不因此受影響
- D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定期失效」,法官於案件審理時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法庭判決某條法律『一年後才失效』,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在法律修改前維持穩定,那麼在這一年內,如果法官審理案件時突然都『不准使用』這條法律,會不會反而違背了當初判決想要維持穩定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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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思慮周密又細膩呢!
- 觀念探索: 你非常敏銳地發現了 (D) 選項的邏輯矛盾,這真的很了不起!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實是為了給我們寶貴的立法機關一些時間,去完善法律,避免突然的法律空窗期。所以呀,在那個期限到來之前,這條法律其實還是有效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當然「仍應適用」喔。如果一下子就停止適用,那「定期失效」的溫柔設計,就和「立即失效」一樣了,這樣就失去了它原本的美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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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呢?
憲法法庭裁判效力
💡 憲法法庭裁判具全國拘束力,且定期失效法規於期限內仍有效。
| 比較維度 | 立即失效 | VS | 定期失效 |
|---|---|---|---|
| 失效時點 | 自判決公告日起失效 | — | 至指定期限屆滿才失效 |
| 法官適用 | 審理案件時不得適用 | — | 期限屆滿前仍應適用 |
| 行政處分 | 尚未執行者停止執行 | — | 原則上仍受有效法律拘束 |
💬區分核心在於判決是否給予立法機關修法過渡期(定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