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的裁判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所為的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
- B 對憲法法庭的裁判,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 C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立即失效」,先前已確定的行政法院裁判,如非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並不因此受影響
- D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定期失效」,法官於案件審理時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法庭認為某條法律雖違憲,但若立即消失會導致社會運作大亂,因而特別交代該法律要在「兩年後」才正式失效。那麼在法律被修正好之前的這兩年「倒數計時」期間,為了維持社會秩序,這條法律在法律位階上應該處於什麼樣的狀態?如果法官現在就完全不能使用它,那法庭給予這兩年的緩衝期還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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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定期失效」在法學邏輯中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權力分立與法律安定性有很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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