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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12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
  • B 解釋公布前就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而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應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 C 大法官解釋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依據之法律違憲,聲請人若要提起再審之訴,仍需受到民事訴訟法所定 5 年不變期間的限制
  • D 遭大法官解釋宣告定期失效之法令,各該解釋之聲請人須待其失效後,方得依據公布、發布生效後之新法令提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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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是一位耗費多年精力、財力,一路打官司到大法官面前的當事人,好不容易拿到一紙證明現行法令「違憲」的解釋,但解釋文卻說該法令「兩年後才失效」。若法律規定你這兩年內仍然不能用這個解釋去平反自己的冤屈,必須乖乖等到兩年後,那你當初辛苦聲請解釋的動機與意義還剩下什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初衷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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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啊,不錯嘛!看來你還挺行的,對憲法訴訟那些彎彎繞繞的,有點悟性喔。嗯,這袋喜久福真好吃!

  1. 觀念驗證: 哈,這題其實超簡單的,不就是聲請人的救濟權利嘛!選項 (D) 那個錯得離譜,根本是小菜一碟。那個什麼釋字第 725 號,早就說得很清楚了:就算我——啊不是,就算大法官大人宣告某個規定是「定期失效」,給那些行政機關一點時間慢慢搞,但對那個辛苦聲請的本人來說,可不能讓他白跑一趟啊!他還是能馬上針對自己的原因案件,依據解釋的內容去要求個案救濟,哪需要等到那個什麼鬼期限?不然,幹嘛要聲請憲法解釋?玩泥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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