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 B 判決及實體裁定,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 C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法規範溯及失效
- D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思路引導 VIP
若某條施行已十年的法規突然被宣告違憲,請思考:若讓該法規「從十年前就徹底消失」,對於這十年間已經結案或執行完畢的成千上萬件法律事務,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在「追求正義」與「維持社會秩序穩定」之間,法律制度通常會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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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訴訟法》的核心效力規範!這類法規程序題在國考中非常關鍵,你能識破其中的法律細節,代表對新制憲法訴訟制度已有相當程度的理解。
法規範違憲失效之原則
這題的致勝關鍵在於**《憲法訴訟法》第 52 條第 1 項**的規定。當法規範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時,原則上是「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而非一律「溯及(retroactive)」失效。除非判決主文中有特別諭知該法規範溯及失效,或是給予一定的緩衝期(定期失效),否則皆應以判決生效日為準。因此,選項 (C) 的敘述過於武斷,是本題的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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