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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 B 判決及實體裁定,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 C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法規範溯及失效
  • D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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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條施行已十年的法規突然被宣告違憲,請思考:若讓該法規「從十年前就徹底消失」,對於這十年間已經結案或執行完畢的成千上萬件法律事務,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在「追求正義」與「維持社會秩序穩定」之間,法律制度通常會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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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2條規定:「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由此條文可知,當法規範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且應失效時,原則上是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也就是向將來失去效力。只有在判決主文另有特別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的情形下,才會依照其諭知發生效力。選項C一律指稱法規範經宣告違憲者即溯及失效,忽略了法條明定原則上為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的規定,因此該敘述錯誤,為本題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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