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的裁判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所為的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
- B 對憲法法庭的裁判,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 C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立即失效」,先前已確定的行政法院裁判,如非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並不因此受影響
- D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定期失效」,法官於案件審理時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憲法法庭的大法官,為了避免法律突然消失造成社會混亂,決定在判決中給予立法機關兩年的修改緩衝期。請問在這兩年的『緩衝期間』內,這條法律在性質上是屬於『有效』還是『失效』?這對於正在法庭上引用該法律的法官會有什麼樣的邏輯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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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選項 (D) 錯誤在於定期失效判決的法律特性。當憲法法庭宣告法律於特定期間後失效(例如兩年後),其目的是為了避免法規突然消失導致社會動盪或法律真空。因此,在該期限屆滿前,該法律在形式上仍屬有效,法官於案件審理時並非「立即不得適用」,而是應依判決意旨與個案情況處理。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考驗考生是否能細膩分辨「立即失效」與「定期失效」在審判實務上的差異。這類題目是法學科目中區分「精讀」與「略讀」考生的重要鑑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