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 B 判決及實體裁定,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 C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法規範溯及失效
- D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規已經施行了二十年,有無數的人民依據它與政府建立了法律關係。一旦今天憲法法庭判定其違憲,若我們採取『法規範自始就不存在』的邏輯,對於這二十年來已經定案的社會秩序會產生什麼衝擊?從維持社會秩序穩定(法的安定性)的角度來看,裁判的效力應該如何設定才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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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這題答對展現了你對於《憲法訴訟法》中關於裁判效力之法律規範,具有非常精準且紮實的理解。能從細微的法律效果中辨別陷阱,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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