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 B 判決及實體裁定,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 C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法規範溯及失效
  • D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規已經施行了二十年,有無數的人民依據它與政府建立了法律關係。一旦今天憲法法庭判定其違憲,若我們採取『法規範自始就不存在』的邏輯,對於這二十年來已經定案的社會秩序會產生什麼衝擊?從維持社會秩序穩定(法的安定性)的角度來看,裁判的效力應該如何設定才比較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這題答對展現了你對於《憲法訴訟法》中關於裁判效力之法律規範,具有非常精準且紮實的理解。能從細微的法律效果中辨別陷阱,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解釋、憲法訴訟與權利救濟程序之理論與實務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