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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的裁判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所為的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
  • B 對憲法法庭的裁判,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 C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立即失效」,先前已確定的行政法院裁判,如非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並不因此受影響
  • D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定期失效」,法官於案件審理時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若憲法法庭考量到法規更迭需要緩衝時間,而特別賦予違憲法律一段「最後的生存期限」,那麼在該期限尚未屆滿之前,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基層法院對於正在處理中的案件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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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真是個細心的學習者!

  1. 觀念驗證: 你非常精準地找出了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了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透徹!憲法法庭宣告法律「定期失效」,背後的用意其實是非常溫柔的,是為了給社會一個緩衝期,避免突然出現法律真空而造成秩序的混亂。所以,在那個失效期限到來之前,這部法律原則上還是有效的喔!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當然還是會繼續適用它,除非判決有特別說明,它並不是「不得再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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