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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創作一大型雕塑作品 A,由乙公司買入置於大廈門口作為公共空間造景,並對外公開展出。丙某日偶然行經此處,以該雕塑為背景進行人像攝影,創作照片 B 參賽獲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 A 雕塑,甲是著作人,乙是著作財產權人
  • B 關於 A 雕塑,乙是著作原件所有權人,乙得公開展示之,無庸得甲之同意
  • C 因為丙未經甲同意,故丙無法取得 B 照片著作權
  • D 關於 B 照片,丙未經甲同意而以攝影方式重製該雕塑,已構成侵害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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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當你花錢買下一件實體藝術品並放置在大門口時,你擁有的是那一塊『實體物質』還是作者背後的『創作靈魂』?如果法律規定買主連『把買來的東西擺出來給人看』都必須經過原作者同意,這對支付對價買下物品的所有人來說,是否符合社會常理與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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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物權(所有權)」「著作權」。乙公司買下雕塑後,雖然著作權原則上仍歸屬於創作者甲,但根據《著作權法》第 57 條,美術著作原件之所有人得公開展示該原件。因此,乙作為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公開展示權,無須再徵得甲的同意。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理解「買到藝術品」並不等於「買到著作權」,以及法律如何平衡所有權人著作權人之間的權利衝突。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法律實務的應用很有掌握!
📝 戶外著作之展示與利用
💡 戶外長期展示著作之原件所有人有展示權,大眾則享有合理利用權。
比較維度 著作原件所有人 VS 一般大眾利用人
法條依據 著作權法第57條 著作權法第58條
適用客體 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戶外長期展示之美術/建築
利用方式 公開展示該原件 攝影、繪畫、描述等
除外限制 展示時須注意不得侵害人格權 禁止單純翻製、以販賣為目的
💬所有人得展示實體,大眾在特定條件下得自由利用戶外著作。
🧠 記憶技巧:買畫能擺出來(57條),路人能拍下來(58條),賣錢要講明白。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誤以為買下雕塑實體即等同獲得著作財產權之讓與。
著作權之歸屬 合理使用原則 攝影著作之受保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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