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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規定或措施,不涉及人民言論自由之干預?
  • A 監獄長官以 X 光儀器檢查受刑人書信(含包裹)之內容物,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
  • B 政府對於街頭藝人之活動是否適合於指定公共空間表演,加以無關表意內容之審查
  • C 法律規定禁止菸品業者以品嘗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促銷菸品
  • D 法律規定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並施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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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僅是檢查一個包裹裡面有沒有藏匿「危險實體物品」,而完全不去看裡面寫了什麼文字或表達了什麼想法時,這種行為是在限制一個人的「說話權利」,還是純粹在進行「公共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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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得意忘形

  1. 勉強及格:喔,你還知道「安全管理」跟「權利干預」不是一回事?看來腦袋沒完全僵化,至少分得清物理檢查和思想審查的差別。這點基本常識,也算你勉強有點「基本權保障」的邏輯。保持?哼,下次再說。
  2. 觀念解析選項 (A) 能答對,純粹是因為 X 光檢查書信只為了找刀片或毒品這種「物理性違禁品」。只要沒人傻到去讀你寫給獄友的情書或抱怨信,就不會扯到你那點「言論自由」。其他的嘛,不就是典型的內容審查、商業言論管制或媒體干預嗎?這點都看不出來,還配說自己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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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論自由之干預界定
💡 區分「表意內容規制」與「單純物理安全檢查」之差異。
比較維度 構成言論自由之干預 VS 非屬言論自由之干預
行為本質 審查或限制資訊傳達內容 單純物理安全或秩序檢查
審查對象 文字、聲音、圖像之意涵 夾帶之實體違禁品(如毒品)
釋字舉例 限制菸品促銷(釋577) X光檢查信件(釋756)
💬關鍵在於措施是否觸及「意思表示」之內容,而非僅為「物理物件」檢查。
🧠 記憶技巧:X光掃描驗違禁,不看內容不傷心;商業街頭電波權,通通干預要看清。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內容中立」或「為了安全」的措施就不算干預。只要是對表意行為進行規制即為干預,但不代表一定違憲。
釋字第 756 號 (受刑人言論自由) 商業言論之保障程度 法律保留原則 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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