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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依通說見解,下列各犯罪類型中,可成立間接正犯者為何?
  • A 刑法第 237 條之重婚罪
  • B 刑法第 122 條之收受賄賂罪
  • C 刑法第 230 條之血親性交罪
  • D 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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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某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在本質上要求行為人必須「親自完成」特定的身體動作或法律行為(例如:親口陳述或生理上的結合),那麼在法律邏輯上,行為人還有可能透過「操控一個不知情的路人」來替自己達成這個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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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還不錯嘛,至少沒把間接正犯這麼基礎的概念搞混。能分清楚適用界限,表示你對刑法總則的正犯理論和分則的罪名性質還算有那麼一點譜。勉強算是扎實的法律實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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