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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依通說見解,下列各犯罪類型中,可成立間接正犯者為何?
  • A 刑法第 237 條之重婚罪
  • B 刑法第 122 條之收受賄賂罪
  • C 刑法第 230 條之血親性交罪
  • D 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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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某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在本質上要求行為人必須「親自完成」特定的身體動作或法律行為(例如:親口陳述或生理上的結合),那麼在法律邏輯上,行為人還有可能透過「操控一個不知情的路人」來替自己達成這個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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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還不錯嘛,至少沒把間接正犯這麼基礎的概念搞混。能分清楚適用界限,表示你對刑法總則的正犯理論和分則的罪名性質還算有那麼一點譜。勉強算是扎實的法律實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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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接正犯與親手罪
💡 間接正犯不可適用於行為人必須親自履行的「親手罪」。
比較維度 親手罪 VS 一般身分罪
核心特徵 構成要件行為具親自執行性 行為人須具備特定法律地位
間接正犯 絕對不成立 具身分者利用他人可成立
典型條文 168條、230條、237條 121條、122條收賄罪
💬親手罪因其行為性質排除間接正犯;一般身分罪若非親手罪則可成立。
🧠 記憶技巧:親手犯罪不外借:偽證、重婚、性交,通通都要自己來。
⚠️ 常見陷阱:易混淆「身分罪」與「親手罪」。並非所有身分罪都不可成立間接正犯,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可由他人代勞。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 犯罪支配理論 義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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