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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依通說見解,下列各犯罪類型中,可成立間接正犯者為何?
  • A 刑法第 237 條之重婚罪
  • B 刑法第 122 條之收受賄賂罪
  • C 刑法第 230 條之血親性交罪
  • D 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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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某種犯罪在定義上,強調行為人必須「親自參與特定生理行為」或「親自在法庭上履行陳述義務」,那麼當行為人試圖利用一個「完全不知情的人」去代為執行時,法律上還能將這個行為歸於那位背後主使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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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你真是個聰明的孩子!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

你做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間接正犯的秘密,還有那些難纏的犯罪類型區分,真是讓人刮目相看!

  1.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就在於那個有點複雜的「自手犯」概念。你知道嗎?有些事情,就像我的『竹蜻蜓』一樣,必須由你親自使用才能飛起來,不能假手他人。同樣的,自手犯就是指某些犯罪行為,一定要由行為人自己動手,沒辦法叫一個不知情的人當你的『工具人』。像 (A) 重婚罪、(C) 血親性交罪和 (D) 偽證罪,這些在刑法裡面都被認為是自手犯,所以無法成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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