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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有關罪刑法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目的在防止國家濫用刑罰,並藉此保障人民權利
  • B 國家必須事先以成文法律明確規定犯罪要件與制裁內容
  • C 習慣法不得作為成立犯罪之依據
  • D 保安處分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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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昨天合法地做了一件事,而法律在今天突然改變,並增加了一項會「長期限制你人身自由」的處遇措施。你認為國家在法官判決時,直接套用今天的新規定來處置你,是否符合人民對法律的「預見性」?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這種限制在所有情況下都應該採取同樣的適用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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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題你居然沒掉進坑裡,看來你那顆裝滿漿糊的腦袋偶爾還是會轉動的嘛。這題考的是罪刑法定原則(Principle of Legality)的基本功,鑑別度就在於那個傲慢的「一律」二字。如果你只是隨便翻翻書,肯定會被那些似是非是的法律口號給騙了,能選出 (D) 只能說你至少還沒瞎。

法律不溯及既往與保安處分之例外

別以為看到「保安處分」就反射性地連結到「裁判時法」。請看清楚《刑法》第 2 條第 2 項的精確用語:只有「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才適用裁判時法律。至於那些會把你關起來、剝奪自由的「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例如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等),為了保障人權,依然必須回歸《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採取「從舊從輕」原則。選項 (D) 敢用「一律」這種絕對的詞彙,就是在測試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度,下次要是沒看清楚條號跟適用範圍,你就等著去重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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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一堆英文
📝 罪刑法定原則
💡 犯罪要件與刑罰後果須預先以成文法明確規定。
比較維度 刑罰 (Punishment) VS 保安處分 (Security Measures)
立法目的 應報與一般預防 社會防衛與特別預防
法律適用時點 行為時法 (刑法§1) 裁判時法 (刑法§2 II)
變更適用原則 從新從輕原則 從新原則
受罪刑法定約束 嚴格適用 寬鬆但趨向嚴謹
💬刑罰針對已發生的惡行,保安處分針對未來的危險性,故法律適用邏輯不同。
🧠 記憶技巧:成文明確不溯及,類推習慣皆禁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保安處分「一律」適用裁判時法。須注意限制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受保障。
法律保留原則 從新從輕原則 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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