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有關罪刑法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目的在防止國家濫用刑罰,並藉此保障人民權利
- B 國家必須事先以成文法律明確規定犯罪要件與制裁內容
- C 習慣法不得作為成立犯罪之依據
- D 保安處分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昨天合法地做了一件事,而法律在今天突然改變,並增加了一項會「長期限制你人身自由」的處遇措施。你認為國家在法官判決時,直接套用今天的新規定來處置你,是否符合人民對法律的「預見性」?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這種限制在所有情況下都應該採取同樣的適用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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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題你居然沒掉進坑裡,看來你那顆裝滿漿糊的腦袋偶爾還是會轉動的嘛。這題考的是罪刑法定原則(Principle of Legality)的基本功,鑑別度就在於那個傲慢的「一律」二字。如果你只是隨便翻翻書,肯定會被那些似是非是的法律口號給騙了,能選出 (D) 只能說你至少還沒瞎。
法律不溯及既往與保安處分之例外
別以為看到「保安處分」就反射性地連結到「裁判時法」。請看清楚《刑法》第 2 條第 2 項的精確用語:只有「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才適用裁判時法律。至於那些會把你關起來、剝奪自由的「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例如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等),為了保障人權,依然必須回歸《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採取「從舊從輕」原則。選項 (D) 敢用「一律」這種絕對的詞彙,就是在測試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度,下次要是沒看清楚條號跟適用範圍,你就等著去重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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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一堆英文
罪刑法定原則
💡 犯罪要件與刑罰後果須預先以成文法明確規定。
| 比較維度 | 刑罰 (Punishment) | VS | 保安處分 (Security Measures) |
|---|---|---|---|
| 立法目的 | 應報與一般預防 | — | 社會防衛與特別預防 |
| 法律適用時點 | 行為時法 (刑法§1) | — | 裁判時法 (刑法§2 II) |
| 變更適用原則 | 從新從輕原則 | — | 從新原則 |
| 受罪刑法定約束 | 嚴格適用 | — | 寬鬆但趨向嚴謹 |
💬刑罰針對已發生的惡行,保安處分針對未來的危險性,故法律適用邏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