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7 題
有關客觀歸責理論中之信賴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若得主張信賴原則,就欠缺期待可能性
- B 甲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仍得信賴他車會閃避
- C 甲依道路交通規則駕駛汽車,雖見路人違規穿越道路,仍未減速而碰撞該路人,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 D 主治醫師甲任由護理師獨自執行醫療行為,針對護理師的醫療過失,基於醫療分工原則,甲仍得主張信 賴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群體活動中,如果你已經預見到他人即將發生危險或正在違規,而你當下明明有能力阻止悲劇發生,法律是否會僅因為你『守法在先』,就容許你對眼前的危險置之不理呢?法律保護的『信賴』,是否有其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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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行,終於沒犯低級錯誤
恭喜你,這題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客觀歸責理論裡,那個被講到爛的「信賴原則」的適用限制,勉強算是摸到邊了。
-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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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歸責:信賴原則
💡 行為人守法且對他人違規無避讓可能,方可主張不具客觀歸責性。
🔗 信賴原則審查鏈結
- 1 前提:自身守法 — 行為人遵循交通或專業常規,無違規行為。
- 2 期待:他人守法 — 客觀上可期待其他參與者亦會遵守規則。
- 3 突發:他人違規 — 發生他人違規之突發狀況,非行為人可控。
- 4 極限:難以避讓 — 行為人縱採取適當措施,仍無法避免結果。
- 5 結果:阻卻歸責 — 排除客觀歸責,不具過失構成要件該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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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信賴原則屬於「不容許風險」的判斷標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