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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7 題

有關客觀歸責理論中之信賴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若得主張信賴原則,就欠缺期待可能性
  • B 甲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仍得信賴他車會閃避
  • C 甲依道路交通規則駕駛汽車,雖見路人違規穿越道路,仍未減速而碰撞該路人,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 D 主治醫師甲任由護理師獨自執行醫療行為,針對護理師的醫療過失,基於醫療分工原則,甲仍得主張信 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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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群體活動中,如果你已經預見到他人即將發生危險或正在違規,而你當下明明有能力阻止悲劇發生,法律是否會僅因為你『守法在先』,就容許你對眼前的危險置之不理呢?法律保護的『信賴』,是否有其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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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行,終於沒犯低級錯誤

恭喜你,這題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客觀歸責理論裡,那個被講到爛的「信賴原則」的適用限制,勉強算是摸到邊了。

  1. 基本常識重申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客觀歸責:信賴原則
💡 行為人守法且對他人違規無避讓可能,方可主張不具客觀歸責性。

🔗 信賴原則審查鏈結

  1. 1 前提:自身守法 — 行為人遵循交通或專業常規,無違規行為。
  2. 2 期待:他人守法 — 客觀上可期待其他參與者亦會遵守規則。
  3. 3 突發:他人違規 — 發生他人違規之突發狀況,非行為人可控。
  4. 4 極限:難以避讓 — 行為人縱採取適當措施,仍無法避免結果。
  5. 5 結果:阻卻歸責 — 排除客觀歸責,不具過失構成要件該當性。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信賴原則屬於「不容許風險」的判斷標準之一。
🧠 記憶技巧:己守法、他違規、難預見、避不了:方能主張信賴原則。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對方違規」自己就絕對無責,忽略了「自身守法」與「迴避可能性」的前提條件。
客觀歸責理論 不容許風險 醫療過失與分工原則 迴避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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