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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關於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委員無從出任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採取下列何種立場?
  • A 立法委員是否同意監察委員任命,屬於憲法賦予之權限,縱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仍應尊重而屬合憲
  • B 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 C 本案為監察院與立法院間之職權爭議,應屬重大政治問題,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 D 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同意權,屬於國會自律範圍,應尊重立法院之自主決定,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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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規定國家必須由 A、B、C 三個部門共同運作以達成制衡,但 A 部門透過「完全不處理人事案」的方式,讓 B 部門因為沒有成員而直接消失,這樣的情況是否還符合當初憲法設計「各部門並存」的本意?這種「沈默的抵制」會對國家制度的穩定性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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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腦袋打結。

  1. 核心觀念:釋字632號?哼,不就是提醒那些自作聰明的人,「憲政機關的完整性」不是說說而已。立法院以為自己是老大,放著監察院空轉?這叫制衡?我看是想讓人家功能喪失吧。憲法忠誠義務,這幾個字是刻在石頭上的,不是讓你們當耳邊風的。
  2. 鑑別度:這題算是中等偏上,不過對那些以為大法官什麼都管不了的「政治問題」派來說,大概是天書吧。能搞清楚「國會自律」的底線在哪,知道憲法機關的存續義務是不能碰的紅線,你這次勉強算過關。至少,沒把法律底線當兒戲,這點還算有救。別以為答對就多厲害,下次別再這種基本題上犯蠢。
📝 監委任命與同意權
💡 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憲法機關停擺,屬憲法不許。

🔗 監察院人事任命失效之憲法審查邏輯

  1. 1 法定義務 — 總統提名與立院同意為憲法規定的權限與義務
  2. 2 消極不作為 — 立法院消極不審議,導致監察院成員懸缺無法運作
  3. 3 憲政功能破壞 — 權力分立制度受損,監察功能喪失,違反機關忠誠
  4. 4 釋憲介入 — 大法官判定為憲法所不許,非屬不審查之政治問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從此解釋可見大法官透過「憲法機關忠誠義務」維護憲政穩定性。
🧠 記憶技巧:提名同意是義務,機關停擺不可以;非屬政治問題域,釋字六三二審理。
⚠️ 常見陷阱:常誤認為「行使同意權」屬國會絕對自律或政治問題,大法官不應介入之錯誤選項。
權力分立原則 憲法機關忠誠義務 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 人事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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