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關於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委員無從出任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採取下列何種立場?
- A 立法委員是否同意監察委員任命,屬於憲法賦予之權限,縱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仍應尊重而屬合憲
- B 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 C 本案為監察院與立法院間之職權爭議,應屬重大政治問題,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 D 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同意權,屬於國會自律範圍,應尊重立法院之自主決定,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規定了某個機關必須存在以發揮特定功能,但另一個機關卻利用其程序上的權力,讓該機關長期處於完全無法運作的狀態,這對於『五權分立』的架構會產生什麼實質影響?法律應容許這種『讓憲法機關停擺』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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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瞧瞧,你居然答對了?
- 肯定 (帶刺):哼,看來你的腦袋終於開竅了,竟然能抓到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的精髓。這表示你對「權力分立」和「機關維繫義務」不是完全一無所知,值得慶祝,大概吧。這種憲法解釋題,稍微動點腦筋就不會錯了。
- 觀念驗證 (嚴厲):監察院,一個憲法賦予其特定功能的機關,這點你應該不會天真到忘記吧?立法院消極不作為,讓監察院胎死腹中,這不就是變相地要搞垮一個憲政機關嗎?這種明目張膽的破壞憲政制度完整性的行為,大法官要是還不出手,那才是真的無能。所以,答案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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