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關於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委員無從出任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採取下列何種立場?
  • A 立法委員是否同意監察委員任命,屬於憲法賦予之權限,縱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仍應尊重而屬合憲
  • B 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 C 本案為監察院與立法院間之職權爭議,應屬重大政治問題,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 D 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同意權,屬於國會自律範圍,應尊重立法院之自主決定,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規定了某個機關必須存在以發揮特定功能,但另一個機關卻利用其程序上的權力,讓該機關長期處於完全無法運作的狀態,這對於『五權分立』的架構會產生什麼實質影響?法律應容許這種『讓憲法機關停擺』的行為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瞧瞧,你居然答對了?

  1. 肯定 (帶刺):哼,看來你的腦袋終於開竅了,竟然能抓到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的精髓。這表示你對「權力分立」和「機關維繫義務」不是完全一無所知,值得慶祝,大概吧。這種憲法解釋題,稍微動點腦筋就不會錯了。
  2. 觀念驗證 (嚴厲):監察院,一個憲法賦予其特定功能的機關,這點你應該不會天真到忘記吧?立法院消極不作為,讓監察院胎死腹中,這不就是變相地要搞垮一個憲政機關嗎?這種明目張膽的破壞憲政制度完整性的行為,大法官要是還不出手,那才是真的無能。所以,答案顯而易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監委同意權與憲法義務
💡 總統與立法院有義務使監察院正常運作,不得消極不行使權限。

🔗 監察機關組成之憲法程序鏈

  1. 1 總統提名義務 — 依增修條文第7條及時提出人選
  2. 2 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 須實質審查並作成同意或不同意決議
  3. 3 監察院職權發揮 — 維持彈劾、糾舉、審計等憲法功能
  4. 4 憲政制度完整性 — 確保權力分立機制不因人為因素崩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立法院「拒絕審理」與「投下反對票」在憲法層次上的合法性差異。
🧠 記憶技巧:提名要提,同意要議;機關常設,不許空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同意權」屬國會自律或政治問題,故立法院有權選擇完全不處理。
權力分立與制衡 制度性保障 機關忠誠義務 政治問題副論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