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關於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委員無從出任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採取下列何種立場?
- A 立法委員是否同意監察委員任命,屬於憲法賦予之權限,縱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仍應尊重而屬合憲
- B 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 C 本案為監察院與立法院間之職權爭議,應屬重大政治問題,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 D 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同意權,屬於國會自律範圍,應尊重立法院之自主決定,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規定某個機關『必須』存在以發揮監督功能,而另一個機關卻透過『完全不動作』的方式,讓該機關實際上消失或停擺,這在法理上是否等同於單方面癱瘓了憲法結構?當『不作為』導致憲政齒輪卡死時,這還能僅被視為政治自主的選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