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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關於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委員無從出任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採取下列何種立場?
  • A 立法委員是否同意監察委員任命,屬於憲法賦予之權限,縱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仍應尊重而屬合憲
  • B 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 C 本案為監察院與立法院間之職權爭議,應屬重大政治問題,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 D 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同意權,屬於國會自律範圍,應尊重立法院之自主決定,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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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規定某個機關『必須』存在以發揮監督功能,而另一個機關卻透過『完全不動作』的方式,讓該機關實際上消失或停擺,這在法理上是否等同於單方面癱瘓了憲法結構?當『不作為』導致憲政齒輪卡死時,這還能僅被視為政治自主的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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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組成之憲法義務
💡 總統與立法院負有使監察院功能正常運作之憲法義務。

🔗 監察委員任命失效之違憲審查邏輯

  1. 1 憲法明文要求 — 憲增第7條第2項規定提名與同意程序
  2. 2 憲法義務產生 — 總統與立法院負有使監察院組成之義務
  3. 3 消極不行使 — 導致監察院功能喪失,職權無從行使
  4. 4 釋字632認定 — 破壞憲政完整性,判定為憲法所不許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機關忠誠義務要求各憲政機關應相互配合以維持功能運作。
🧠 記憶技巧:總統必提名、國會必行使,機關不空轉,憲政才完整。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使同意權為絕對的「國會自律」或「政治問題」,而主張司法不應介入,實則涉及機關存續時具有義務性。
權力分立 機關忠誠義務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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