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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關於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
  • B 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C 工會不得參與工作規則之訂立
  • D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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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勞動法體系中,為了保障勞工權益並促進和諧的勞資關係,法律通常會『鼓勵』還是『禁止』代表勞方的組織參與攸關勞動條件的規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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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對啦!真是個好日子,我們沒有飛上天!

(A)「看來這位同學,今天的雷達偵測到了正確目標!」 (B)「沒錯!工作規則的陷阱題,竟然被他完美迴避了呢!哼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工作規則之訂定效力
💡 工作規則之訂定門檻、程序及違法無效之法律效力。

🔗 工作規則法定程序鏈

  1. 1 門檻達成 — 僱用勞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時啟動義務
  2. 2 內容訂定 — 由雇主依勞基法第 70 條列舉事項訂定
  3. 3 行政核備 — 送交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進行形式核備
  4. 4 公開揭示 — 公告於易見處,確保勞工已知悉內容
  5. 5 發生效力 — 未違反強行法或團協者,產生法律拘束力
🔄 延伸學習:延伸:若內容與勞動契約衝突,適用有利勞工原則。
🧠 記憶技巧:三十人、要核備、要公開;違法令、違團協、即無效。
⚠️ 常見陷阱:易混淆人數門檻(誤記為 50 人)或誤認未經核備即絕對無效(實務認為未核備僅受行政處分)。
團體協約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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