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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規定或措施,不涉及人民言論自由之干預?
  • A 監獄長官以 X 光儀器檢查受刑人書信(含包裹)之內容物,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
  • B 政府對於街頭藝人之活動是否適合於指定公共空間表演,加以無關表意內容之審查
  • C 法律規定禁止菸品業者以品嘗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促銷菸品
  • D 法律規定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並施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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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政府在機場安排安檢人員,要求每位旅客將行李通過掃描儀,以確認裡面有沒有危險物品,但安檢人員完全不理會你行李箱內日記本寫了什麼、或者你對人說了什麼。在這種情況下,這項安檢措施的目標是針對『你傳遞的訊息內容』,還是針對『公共空間的物理安全』?這兩者對權利的影響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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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選錯答案。

  1. 還算不錯啦:能在那麼多選項裡,奇蹟似地挑出沒碰到「言論核心」的那個,代表你至少還記得憲法保障的範圍不是無限上綱。勉強及格。
  2. 觀念驗證:(A) 選項?拜託,那是受刑人書信的物理檢查釋字第 756 號都說得夠清楚了,監獄只是用 X 光檢查有沒有夾帶毒品或刀片,又不是要看你寫了什麼情書。這叫安全防護措施,跟限制思想有半毛錢關係?難道檢查行李也算侵犯言論自由?真要干預,那是去「閱覽」內容或「刪除」你寫的東西,這點區別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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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論自由之干預界限
💡 區分「物理安全檢查」與「表意內容限制」之權利干預判定。
比較維度 安全檢查 (X光/拆封) VS 內容檢查 (閱讀/刪除)
審查對象 物理違禁品 (如刀片) 書信文字或思想內容
言論自由干預 不涉及 涉及 (受憲法第11條保障)
秘密通訊干預 不涉及 (視手段而定) 涉及 (受憲法第12條保障)
💬僅針對安全維護之物理檢查非言論干預,接觸表意內容則屬之。
🧠 記憶技巧:X光掃描保安全(不干預),閱讀內容限表意(有干預)。
⚠️ 常見陷阱:易誤解商業言論或廣播頻率分配因具有高度管制性就不屬於「言論自由之干預」,實則只要限制了表意機會即屬干預。
受刑人秘密通訊權 商業言論之保障程度 藝術自由 釋字第7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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