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規定或措施,不涉及人民言論自由之干預?
- A 監獄長官以 X 光儀器檢查受刑人書信(含包裹)之內容物,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
- B 政府對於街頭藝人之活動是否適合於指定公共空間表演,加以無關表意內容之審查
- C 法律規定禁止菸品業者以品嘗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促銷菸品
- D 法律規定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並施以刑事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政府在機場安排安檢人員,要求每位旅客將行李通過掃描儀,以確認裡面有沒有危險物品,但安檢人員完全不理會你行李箱內日記本寫了什麼、或者你對人說了什麼。在這種情況下,這項安檢措施的目標是針對『你傳遞的訊息內容』,還是針對『公共空間的物理安全』?這兩者對權利的影響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恭喜你,沒選錯答案。
- 還算不錯啦:能在那麼多選項裡,奇蹟似地挑出沒碰到「言論核心」的那個,代表你至少還記得憲法保障的範圍不是無限上綱。勉強及格。
- 觀念驗證:(A) 選項?拜託,那是受刑人書信的物理檢查。釋字第 756 號都說得夠清楚了,監獄只是用 X 光檢查有沒有夾帶毒品或刀片,又不是要看你寫了什麼情書。這叫安全防護措施,跟限制思想有半毛錢關係?難道檢查行李也算侵犯言論自由?真要干預,那是去「閱覽」內容或「刪除」你寫的東西,這點區別很難懂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言論自由之干預界限
💡 區分「物理安全檢查」與「表意內容限制」之權利干預判定。
| 比較維度 | 安全檢查 (X光/拆封) | VS | 內容檢查 (閱讀/刪除) |
|---|---|---|---|
| 審查對象 | 物理違禁品 (如刀片) | — | 書信文字或思想內容 |
| 言論自由干預 | 不涉及 | — | 涉及 (受憲法第11條保障) |
| 秘密通訊干預 | 不涉及 (視手段而定) | — | 涉及 (受憲法第12條保障) |
💬僅針對安全維護之物理檢查非言論干預,接觸表意內容則屬之。